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 家級風景特定區潛水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且具營 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 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帶客從事水肺潛水活動者之合格潛水教練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四)帶客從事浮潛活動者之講習、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帶客從 事潛水活動時,每組應配置至少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四、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遵守 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 同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應提供遊客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潛水裝備。 (三)應先觀察瞭解浪況、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以 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 區活動。 (四)於遊客從事潛水活動前確實檢查各項潛水裝備及救生浮標之扣 環及連接帶,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行動。
五、帶客從事潛水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潛水活動者,應要求 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單人從事潛水活動。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潛水活動。患有心臟病、高 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 宜從事潛水活動。 (三)檢查各項裝備之有效性,並熟練其操作方式。 (四)從事水肺潛水活動,應依所擬潛水計畫之時程進行,潛水深度 不逾越受訓的等級和經驗範圍。 (五)入水前應先確認海域情況適宜從事活動,或請當地有經驗潛水 員解說下水地點狀況。
六、帶客從事潛水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 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 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