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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澎湖國家風景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
    家級風景特定區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
    船、拖曳浮胎活動者,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
    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與水域遊憩活動相關之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名冊及證照影本。
三、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
    船、拖曳浮胎活動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
    ,不得移作出租遊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
    托車應同時配置一名合格開放性水域救生員。
四、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
    船、拖曳浮胎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外,並同
        時向消防、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應於寬廣海域活動,並注意潮汐,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
        礁區活動。
  (三)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
        、安全頭盔,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香蕉
    船、拖曳浮胎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香蕉船或拖曳浮胎活動。孕婦
        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
        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相關活動。
  (二)活動前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裝備有效性。
  (三)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及
        安全頭盔,活動期間應隨時檢視扣環、拉鍊及繫繩是否鬆脫,避
        免在翻覆時發生溺水事故。
六、帶客從事香蕉船、拖曳浮胎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
    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
    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
    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