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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大鵬灣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操作遙控無人機申請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受理申請
    於大鵬灣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轄內指定區域操作遙控無
    人機,特訂定本申請要點。
二、於本風景區由編號一至編號二十五所圍空域範圍內(詳細範圍如附圖
    )操作遙控無人機,應事先向本處申請核准,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應於操作遙控無人機活動五日前,檢具申請書以郵寄或
          傳真向本處申辦。申請人資格含個人、團體、法人、學校或政
          府機關(構)。
    (二)申請人於接獲本處同意函後,操作人於操作前,應先以電話或
          傳真通知本處管理單位確定之日期、時間及詳細地點,並於操
          作時隨身攜帶同意函以備查驗。
    (三)操作遙控無人機時,操作人旁應有觀察人一人協助輔佐及觀察
          四周情況,隨時協助操作人現場安全維護作業。
    (四)操作遙控無人機時間限自每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止。
    (五)申請人、操作人或觀察人有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者,本處於一
          年內得不再受理其申請。
三、因操作遙控無人機致遊客受傷或設施損壞時,應由遙控無人機操作人
    自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