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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日月潭公有碼頭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持日月
    潭水域公有碼頭營運、船舶停泊秩序及維護碼頭區域安全,以利載客
    船舶泊靠及乘客上下岸,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有碼頭,係指本處於日月潭水域所興建之營運碼頭、預
    備碼頭及停航碼頭設施。
三、本處公有碼頭僅提供具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水域航行權之合
    法客船或小船所有權人申請泊靠。
    公有碼頭泊靠權之申請統一由南投縣渡船遊艇商業同業公會向本處提
    出申請。取得泊靠權之船舶始具有各公有碼頭使用權。
    停航船舶應統一泊靠於停航碼頭。
四、營運碼頭提供各類載客船舶使用,本處得收取船席使用費。
    營運碼頭船席種類及使用規定如下:
  (一)一般船席:提供各類載客船舶使用。
  (二)臨時船席:僅開放所有載客船舶臨時泊靠上下乘客使用,在遊客
        安全上下船完畢後須離開。
  (三)班船船席:提供經南投縣政府核准之合法班船使用。
  (四)公務船席:僅供本處或其他公務船舶使用。
  (五)非船席區未設有繫繩樁,不得泊靠使用。
  (六)其他各類船隻或浮具未經本處許可不得泊靠使用。
    泊靠公有碼頭船席之船舶經營業者應依承租契約規定,妥善維護船席
    位之安全與整潔。
五、預備碼頭僅供非營業時間之載客船舶使用。
六、本處得向進入營運碼頭之遊客收取碼頭清潔維護費。
七、依據規費法相關規定,本處得另訂定各類船席使用申請須知、各類船
    席使用費收費標準及碼頭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
    本處得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各項申請、收費及其他碼頭營運管理作業。
八、營運碼頭開放時間為經濟部公告之開放航行時間提前或延後各延長一
    小時。
    開放時間外僅供船舶所有人、駕駛、船員及執行公務人員進出執行船
    舶或設施檢查維修相關作業
九、預備碼頭僅供船舶所有人、駕駛、船員及執行公務人員進出執行船舶
    或設施檢查維修相關作業。
    除有天災或緊急避難需求,泊靠預備碼頭船席之船舶不得有載客靠岸
    或離岸行為。
十、遇有下列情形時,本處得暫停開放各公有碼頭船席,暫停開放期間船
    舶僅得靠岸,不得離岸:
  (一)風災、水災、震災及其他天然災害,南投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上課時。
  (二)經現場觀測有礙航行之特殊天氣狀況時如濃霧、強風、豪雨等。
  (三)碼頭設施因損毀或其他有安全之虞時。
  (四)其他經本處認為有礙泊靠安全與秩序之虞情形時。
十一、為維護碼頭區船舶航行、乘客安全,載客船舶進入碼頭區時應減速
      慢車行進,並注意碼頭區出入船舶動態,避免引起航跡波,影響其
      他正在上下乘客船舶的靜穩度。
十二、為維護碼頭區船舶航行及乘客安全,載客船舶應遵守經濟部公告之
      速限航行。
十三、載客船舶泊靠碼頭時應低速小心慢行,不得直接衝撞碼頭,如因而
      造成碼頭設施損壞,船舶經營業者應負責修復或損害賠償。
十四、載客船舶泊靠碼頭時纜繩應繫於繫纜樁或其他專供繫繩之設施。
十五、為維護乘客上下船舶安全,載客船舶泊靠在纜繩未繫穩固前,不得
      讓乘客上、下船;乘客未全部登船且坐穩前,載客船舶不得開船。
十六、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於各公有碼頭空間堆放物品、設置設施物。
十七、載客船舶如違反本要點各項規定,經本處勸導仍未見改善或情節嚴
      重者,本處得暫停或終止當年度載客船舶泊靠之許可或承租;如有
      違反航政或水庫等相關法令規定,並查報各主管機關依規定處分。
十八、公務或緊急救難船舶得於執行公務或必要時泊靠各碼頭船席及上下
      乘客,不受本要點各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