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爭取以臺灣為交通運輸節點的 空海聯營(Fly-Cruise)旅遊發展,鼓勵國際郵輪公司安排以臺灣為 轉接點,結合航空與郵輪兩種交通工具的來臺行程,吸引全球旅客, 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助對象:指經各國及大陸地區(含香港及澳門)主管機關立案認定 可經營載運旅客之郵輪公司。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郵輪:指具備交通、旅館住宿、餐飲供應及休閒場所等多功能 之客輪。 (二)空海聯營旅遊:指結合航空與郵輪兩種交通載具之旅遊方式。 (三)空海聯營旅客:指規劃之旅遊行程同時利用航空與郵輪兩種交 通載具來臺之境外旅客(含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
四、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攬客包裝空海聯營旅遊行程之郵輪公司,得依每一國際郵輪航 次實際入境帶入之空海聯營旅客給予獎助十美元。 (二)前款空海聯營旅遊行程之郵輪公司實際入境帶入之空海聯營旅 客且停留臺灣累計四十八小時以上者,得依每一國際郵輪航次 實際入境之人次,給予獎助;其每一旅客獎助金額計算基準如 下: 1.三百人次以上:獎助三十美元。 2.五百人次以上:獎助五十美元。 3.七百人次以上:獎助七十美元。 (三)前二款獎助項目同一航次得擇一適用,不得重複申領。
五、經費結報及請撥機制: (一)郵輪公司入出臺灣相關申請作業應遵守我國商港法、航業法、 船舶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 (二)申請獎助之郵輪公司應於郵輪停靠臺灣並完成每一申請行程後 一百二十個日曆天(每一申請行程完成後翌日起算)內檢附旅 客行程班機資料(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免付)、郵 輪公司領據,及船務公司或代理業者提供確認之成果資料(包 括合乎申請資格者名單與人數及行程資料)提出申請表送本局 審核(如附件)。 (三)逾期申請或在期限內提送文件,但資料不全且未在本局通知補 件日期內提供完整資料,本局得不受理申請。 (四)申請本獎助之郵輪航次需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完成停靠臺灣航程;核撥獎助金額以前點所定獎助條件及 基準計算,直接匯撥於郵輪公司提供之帳戶。 (五)申請截止日期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
六、經費來源: 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觀光發展基金預算支應,當年預算額 度用罄後即不再受理申請。
七、督導及考核: 本局就空海聯營旅客獎助申請案負督導責任,除就發生虛報、浮報入 境旅客人數,應追繳該部分獎助經費,並得對該獎助對象停止獎助一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