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 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助對象為經營國際包機業務之航空公司或送客來臺及辦理國 際包機業務,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我國立案認定可經營國際包機之旅 行業。 大陸地區包機費用之獎助對象,以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 許可辦法,經本局核准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且 最近三年未經本局處分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 務累計達三個月以上之旅行業為限。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包機:指從臺灣以外地區無定期航班之機場飛航至花東地區機 場者,或經本局專案認可之包機。 (二)包機旅客:指包機搭載之旅客為非中華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 之華僑或他國人士。
四、本要點包機費用之獎助,其包機費用之獎助額度,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入境包機旅客實際搭載數每架次達五十人以上者:日本地區每 架次補助新臺幣三十八萬五千元或日幣一百三十七萬五千元; 韓國及東南亞(除菲律賓外)地區每架次補助新臺幣三十三萬 五千元或韓圜一千二百萬元;港澳、菲律賓、其他客源國及大 陸地區每架次補助新臺幣二十八萬五千元或美金九千三百元。 (二)每架次客座數高於五成之入境包機旅客,超過五成部分,每位 旅客可另增額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三)為配合東部跨年及迎曙光觀光活動及台灣燈會系列活動,於中 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一百十三年一月 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及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入境包機旅客實際搭載數未達五成,惟達三成以上者,得依第 一款各客源市場額度四成核給。 為跨日留宿花東地區一夜以上者,得再依前項各客源市場額度增加一 成核給。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有關包機申請作業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外籍民用航 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 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包機獎助應於包機啟程日十五日前提出包機申請表(如附 件)及募集企劃書送本局駐外辦事處轉本局審核;我國境內旅 行業或航空公司申請者逕送本局審核。本獎助案件已向本局申 請其他促銷方案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三)包機獎助每次申請同一航線二架次以上,總申請架次以首班包 機啟程日起六十日內之航班為限。
六、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包機申請案之內容(含包機之行程、預定 募集人數、經費分攤情形等資料)初步審查。符合規定者,陳 報本局核定。 (二)向本局申請者由國際組受理辦核作業。
七、受獎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將成果資料、航空公司出具 抵達機場搭乘人數及名單證明文件、受獎助者出具包機旅客為非中華 民國國籍或擁有居留權之華僑或他國人士切結書,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旅行業或航空公司具名之受獎助經費領據報請本局駐外辦事處 彙整審查後送本局核撥。 受獎助對象為航空公司者,除上述資料外,應另檢具飛航證明文件送 本局核銷。 因跨日留宿增加受獎助部分者,應另檢具佐證資料送本局核銷。
八、本要點獎助所需經費由「推動花東永續旅遊境外包機計畫(112年-11 4年)」預算項下支應。 當年度包機獎助預算經費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九、本局駐外辦事處應就包機申請案負督導責任,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 獎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本局其他促銷方案補助等情事, 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停止獎助 。 受獎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局於結案後考核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俾提升業務效益。
十、本要點所定申請,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十 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