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動高品 質之街頭藝人表演,以營造觀光地區旅遊氛圍,提高國內外旅遊滿意 度,特依南投縣政府一百年七月六日府行法字第一零零零一三七三零 九零號文公告「南投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所稱之街頭藝人主管機關為南投縣政府,現場管理單位係指本 處埔里管理站、伊達邵管理站及車埕管理站。
三、申請資格:須取得南投縣政府核發之南投縣街頭藝人證(以下簡稱街 頭藝人證),得於有效期限內依本申請須知規定辦理展演申請。
四、申請規定: (一)凡欲於日月潭轄區內從事街頭藝人展演者,第一次申請時申請人 應先提送經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核發之街頭藝人證、場地展演申請 表(詳如附件 1),經本處審核同意錄案後,加入各申請場地排 班表演之排序。 (二)許可申請展演場地計有:水社碼頭廣場、伊達邵碼頭廣場、玄光 寺碼頭廣場、文武廟前廣場及車埕鐵道文化廣場等(詳如附件 2 )。 自民國一零七年起本處僅開放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份 辦理新加入展演之街頭藝人申請,限於當月一日至十五日止登記 ,新加入展演者由本處公開抽出序號,並由現行序號最末號接續 排序。 (三)本處於每月二十五日下班前,將各場地展演之排班表公布於本處 行政資訊網。 (四)排班原則如下: 1.水社碼頭廣場、伊達邵碼頭廣場、玄光寺碼頭廣場、文武廟前 廣場及車埕鐵道文化廣場等平日及假日白天展演皆採排班制, 玄光寺碼頭廣場展演僅供團體型街頭藝人登記展演。 2.各展演場地原則採排班制,平均分配、協調為輔。 3.雖不同團名但團員全額重複時,僅能擇一團名參加輪序排班展 演。 4.每次新加入展演者須於當次輪序展演完成後,自下一輪開始輪 序展演。 5.當月份十五日前未完成換證者,視同放棄次一輪排班。 (五)每月份第一、二週週六、第三、四週週日,玄光寺碼頭廣場場地 由具有邵族身分之街頭藝人優先排班。 每月份第一日,玄光寺碼頭廣場場地由具有邵族身分之街頭藝人 優先排班;每月份第二日,伊達邵碼頭場地由具有邵族身分之街 頭藝人優先排班。 (六)如該場地已被其他單位借用或本處另有辦理活動之需用,街頭藝 人應配合暫停表演一次。 因風災、水災、震災及其他天然災害,南投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 、上課,或場地有安全之虞時,本處得停止當日街頭藝人展演, 次日原排班輪序不變。
五、展演注意事項 (一)從事表演活動時,展演人應於配掛街頭藝人證。 (二)展演人應自備演出所需電力及器材,並依申請時段展演。 (三)展演人應自備立牌立於表演現場,該立牌尺寸高度應小於一百二 十公分,寬度應小於六十公分,並應明顯揭示街頭藝人證號、名 稱、表演項目、聯絡電話、表演時段。 (四)如使用帳棚、陽傘時,僅得使用藍、白、綠、棕色系。 (五)所有展演器材、帳棚、陽傘、宣導品、立牌等物品均應在長寬五 公尺範圍內妥善放置,不得影響遊客進出動線及景觀視線,展演 結束應確實恢復場地。 (六)以團體街頭藝人申請表演者,應全員到齊。 (七)街頭藝人請假時應分別通知各管理站,最遲應於表演前完成與當 月排班展演藝人互換。 (八)為強化場地管理、提升街頭藝人展演品質及增進公共利益,本處 得委託南投縣日月潭街頭藝人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協助街 頭藝人展演請假及遞補。 (九)請假時優先洽當月份排班演出者互換,無法互換時得委由協會洽 他人遞補,上述互換或遞補皆不影響原排班序號。 (十)請假遞補以具有身心障礙資格之個人型街頭藝人優先,次為個人 型之街頭藝人。 (十一)玄光寺碼頭廣場場地請假遞補,委由日月潭街頭藝人協會依序 號表之排序通知遞補。
六、管理事項: (一)街頭藝人表演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規定者,本處得要求立即停 止演出、登錄違規記點一次,並通知南投縣政府文化局查處。違 規記點一次者,本處得取消次一輪排班資格: 1.展演現場得販售由街頭藝人自行創作之作品,惟需搭配現場創 作或演出,收費可採自由樂捐、打賞或標價等方式,並於現場 清楚標示,不得以促銷喊價方式進行銷售。 2.屬於音樂演唱類者,除以取得場地使用權之團體街頭藝人外, 不得將擴音設備交予其他人(如提供遊客自行演唱、提供其他 未取得場地使用權之街頭藝人表演等)。 3.如使用擴音設備時,應注意音量白天不得超過八十二分貝、夜 間不得超過七十二分貝,量測方式為由本處人員手持分貝計距 擴音設備三公尺處量測。 4.從事表演活動時,不得造成行人或車輛通行困難、阻礙無障礙 設施、建築物出入口或消防安全設備等妨礙交通或公共安全之 行為。 5.須維護場地之整潔,展演完畢後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清運所 產生之垃圾。 6.現場表演內容應與街頭藝人證登記相符。 7.如造成對展演場地損壞時,須負責修復並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8.表演內容不得涉及宗教、政治或為特定商業宣傳之活動。 9.不得影響遊客相關旅遊權益或破壞本風景區、本處或邵族形象 之情事。 10.禁止可食用之作品展演。 11.未完成請假或遞補程序並知會各現場管理單位。 12.表演證照已逾有效限期時,未完成申請換證者。 13.展演時未攜帶街頭藝人證者。 (二)街頭藝人從事表演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取消街頭藝人 排班資格並通知南投縣政府撤銷原核發之街頭藝人證: 1.演出內容違反相關法令規定、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涉及 公共危險者者。 2.未經本處許可,竊用本處電力或相關設施者。 3.演出人員酗酒或於現場與遊客發生重大肢體或言語衝突者。 4.將街頭藝人證轉供他人使用者。 5.使用擴音器材音量超過規定,累計達三次者。
七、本處擁有場地及設施優先使用權,如本處須使用該場地或設施時,得 通知表演者延期或停止使用,表演者不得主張任何損失賠償。
八、本處得就表現優良之街頭藝人邀請參加本處所舉辦之相關活動。
九、本須知若有未盡事項,應參依相關主管機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