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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因應花蓮地震補助國人住宿花蓮旅宿業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花蓮地震後,協助地方振興觀
    光產業,鼓勵民眾前往花蓮旅遊,增加在地消費,並帶動周邊產業發
    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觀光發展基金及花東永續發展基金支應。
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本國國民。
    參加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旅行社安排之旅遊團體不適用本補助。
四、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止。
五、補助對象於補助期間住宿本局網站公告之花蓮縣合法觀光旅館業、旅
    館業及民宿經營者(以下簡稱旅宿業者),達三天兩夜以上,且至少
    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同行,可享有住宿費用補助。
    自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二人以上於星期一至星期四住宿花蓮三
    天兩夜以上,亦得享有住宿費用補助。
    前兩項補助費用由旅宿業者逕予折抵後,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向本
    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申請。
六、助費用每人最高新臺幣五百元整,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每人實際住
    宿費用如未達補助金額,以實際住宿費用補助。
七、旅宿業者依本要點折抵補助費用,應於補助對象住宿時核對其身分證
    明文件,請其填妥補助申請表(如附表),並開立統一發票予補助對
    象,作為前開申請表之附件。如旅宿業者免用統一發票,應開立收據
    辦理。
    如旅宿業者未能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應於補助申請表敘明理由並檢
    附住宿商品禮券或其他相關住宿證明文件。
    補助對象申請補助費用之住宿期間應為連續兩夜,如申請補助之住宿
    分屬不同旅宿業者,應取得前一住宿之旅宿業者證明,再由次一住宿
    之旅宿業者折抵住宿費用。
八、旅宿業者應於本局公告日起至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向本局或本局委
    託之機關團體申請折抵之補助費用。
九、旅宿業者申請折抵之補助費用應檢具補助申請書及有關附件、指定匯
    款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向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申請。
    前項所需書表文件由本局另定之。相關書表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
    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為駁
    回申請。
十、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得以抽查方式向補助對象確認,旅宿業者
    申請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或有向其他機關申
    請同項目補助費用者,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不予撥款;已撥款
    者,收回已撥付款項。本局並得公告停止其參與本活動。
    補助對象及申請折抵補助費用之旅宿業者,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應
    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一、參與活動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
      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