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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露營場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制(訂)定

一、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確保露營場符合水土保持、環境保護、公共衛生
    、公共安全等相關法令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露營場:以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露營活動而收取費用之場域
        。
  (二)露營場經營者:指經營露營場,設置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
        露營活動而收取費用者。
三、露營場之管理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直轄市、縣(市)訂有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露營場位於國家公園、國家風景區、森林遊樂區、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所屬農場、休閒農場、觀光遊樂業或其他依相關法令劃設之
    經營管理地區,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前二項之管理機關未訂有相關管理規定者,得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露營場開發及經營涉及土地使用、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
    建築管理、消防管理、衛生管理或其他相關事宜者,應依各該相關法
    規規定辦理。
五、露營場之經營涉及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有限合夥法、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者,應依各該相關法規規定
    辦理。
六、露營場經營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並於露營場明顯處所或網際網路揭露
    之:
  (一)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二)收費及退費基準。
  (三)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保險金額及期間。
  (四)緊急聯絡電話與場地及設施使用須知,字體大小合宜足以清楚辨
        識,其中場地及設施使用須知應記載開放時間、場內空間及設施
        配置圖、逃生路線、廢棄物收集、音量管制等與相關事項。
  (五)提供車輛順暢通行主要進出動線,並維持暢通,以利疏散之用。
  (六)其他如無障礙露營設施設計,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等事項。
    前項各款規定事項,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七、露營場經營者應辦理下列緊急措施:
  (一)擬訂緊急應變、緊急救護及遊客疏散計畫,並揭露於網際網路。
  (二)遇露營場使用者罹患疾病、疑似感染傳染病或意外傷害情況緊急
        時,協助就醫並通知衛生醫療機構處理。
  (三)陸上颱風警報、豪雨、土石流或其它疏散避難警報發布後,儘速
        疏散露營場使用者及維護安全。
    前項各款規定事項,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八、露營場經營者宜參考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場所或舉辦各類活動投保責
    任保險適足保險金額建議方案」之最低保險金額建議,為露營場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前項保險範圍及最低金額,地方自治法規如有對消費者保護較有利之
    規定者,從其規定。
九、露營場經營者於露營活動舉辦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確認露營設施安全性,包含各項設施或設備定期檢查、辦理活動
        各項救生設施或設備之安全維護。
  (二)向參與活動者說明露營設施使用、場地及活動安全相關須知。
  (三)遇天候狀況不佳,視情形採取疏散及其他維護安全措施。
  (四)舉辦大型群聚活動者,依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十、涉及露營場之相關權責機關(構),得各依其權責派員定期或不定期
    檢查。如有未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