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瞭解國內具代表性之主要觀光遊憩據點(以下簡稱據點)遊客到訪 趨勢,以提供有關機關於改善旅遊市場、擬定觀光政策等決策制定、 施政執行與考核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主辦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
三、協辦機關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國家 公園管理處、客家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交通部觀光局 所屬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
四、據點類型: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直轄市及縣(市)級風景 特定區、森林遊樂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休閒農業區及休閒農場 、觀光地區、博物館、宗教場所、其他。
五、統計範圍以符合下列規定之據點為原則 (一)國家公園、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直轄市及縣(市)級風景特定 區、森林遊樂區、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休閒農業區及休閒農 場、觀光地區,以經相關法規劃設、核定公告、核定設置、劃 定、公告指定為原則。 (二)博物館、宗教場所需依相關法規完成設立登記。
六、統計內容:遊客人次及停車位概況,其中遊客人次包括總人次、購門 票人次及免費人次、非假日人次及假日人次(假日為週六、週日及國 定假日;非假日為非國定假日之週一至週五)。
七、統計方法 (一)以公正客觀為原則,諸如以門票數、停車數、住宿人次、資通 訊設備、電子計數器、柵欄式計數設備等進行統計,惟不以前 揭方式為限。 (二)以停車數估算,需以交通部統計處每兩年調查一次之遊覽車、 小客車、機車乘載數調查結果為依據。
八、統計據點檢核:除統計方法需公正客觀,尚需符合下列作業原則: (一)考量因子 1.據點新增:具一年以上遊客統計值,且前一年度遊客總人次 高於該區同類型據點遊客人次均值,或前一年度遊客總人次 高於全國同類型據點遊客人次均值。 2.據點刪除: (1)停業、歇業、資料提供困難等,致同一統計年度無法提供 遊客人次統計資料達三個月以上者(因不可抗力致無法提 供者除外)。 (2)經主辦機關或協辦機關檢討,業不具代表性者。 3.據點候選:具一季以上遊客統計值,且平均月遊客人次須高 於該區同類型據點去年同期遊客人次均值。 (二)檢核時間 1.據點新增與刪除:每年十一月。 2.據點候選:每季次月(四、七、十、一月)。 (三)檢核方式: 1.據點新增與刪除:由主辦機關函請協辦機關提報轄管權責擬 新增或刪除之據點,彙整初審後,陳報交通部核定。 2.據點候選:各協辦機關按季主動檢討核定新興據點為候選據 點,報主辦機關備查。 (四)實施日期: 1.據點新增與刪除:次年一月開始實施。 2.據點候選:次季第一個月開始實施。
九、資料公布與運用 (一)主辦機關應於統計月份之次次月十五日前,公布經核定據點該 月份之遊客人次統計資料。 (二)據點遊客人次相較前一統計年度同期變動超過百分之二十,協 辦機關應主動說明原因。 (三)協辦機關或其他機關倘欲引用或運用主辦機關公布之資料,應 完整引述資料備註事項。
十、協辦機關統計作業時程 (一)統計頻度:每月辦理。 (二)統計時間:每月一日至月底。 (三)提報時間:次月十一日至二十日,遇例假日得順延至次一工作 天。 (四)修正時間: 1.每年五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得提報修正同一統計年度一月至三 月統計資料。 2.每年八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得提報修正同一統計年度四月至六 月統計資料。 3.每年十一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得提報修正同一統計年度七月至 九月統計資料。 4.每年二月十一日至十五日得提報修正前一統計年度十月至十 二月統計資料。
十一、其他事項 (一)為配合交通部及緊急事件需要,報送資料項目增刪部分另行 通知。 (二)三個月以上無法配合填報之據點,將於年度檢討會中建議刪 除,並納入觀光局年度補助各機關觀光建設經費審查之參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