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振宜蘭縣、花蓮縣、臺東縣、 高雄市及屏東縣(以下稱宜花東高屏)等區域觀光,以推廣國內旅遊 市場、帶動地域觀光發展商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業、領有 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及領有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以下稱旅宿 業者)。 參加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及旅行業安排之旅遊團體,不適用本要點之 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七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補助經費用罄時,本局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
五、本活動專區網站公告之宜花東高屏合法旅宿業者,提供具有本國國籍 之民眾(以下稱民眾)於星期日至星期五住宿者(不包含國定假日及 連續假期),可享有下列補助: (一)住宿費:依實際住宿房價補助,一間房間一個晚上住宿房價最 高折抵金額為新臺幣一千元;其於住宿當日已屆滿六十歲之民 眾,一間房間一個晚上住宿房價最高折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交通費:搭乘高鐵、臺鐵、公路汽車、船舶及飛機前往花東高 屏區域住宿者,住宿民眾憑票券正本核實補助,每間房間最高 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六、前點住宿費用於民眾住宿期間現場由旅宿業者逕予折抵,交通費用亦 由旅宿業者於住宿期間先行代墊後,依第八點及第九點規定向本局申 請補助。 每位民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限折抵一次。
七、旅宿業者應於民眾住宿時,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並至本局網站登錄 相關資料,及開立統一發票予住宿民眾;其免用統一發票,應開立收 據。
八、旅宿業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二月二 十八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補助費用。
九、第五點規定費用之補助,旅宿業者應檢具補助申請書及本活動專區網 站所需相關附件、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向本局申請。 前項所需書表文件由本局另定之。相關書表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 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為駁 回申請。
十、旅宿業者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或未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費用者,本局不予撥款 ;已撥款者,除收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自本活動專區網站公告之旅宿 業者名單中移除。 民眾及旅宿業者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參與本活動之旅宿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