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輔導旅行業推廣擴大國旅暖冬遊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旅行業者包裝優質分齡、分眾
    團體旅遊商品,推動六十歲以上國人安排從事休閒育樂消費,推廣及
    擴大國旅暖冬遊,爰結合一般國人及樂齡族平日出遊,提振國內觀光
    產業,活絡地方旅遊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經費來源為觀光發展基金。
三、本要點獎勵補助對象為舉辦國人國內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四、本要點補助範圍及條件:
  (一)旅遊天數應為二天一夜以上,且旅遊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一
        天。
  (二)組團人數應有本國籍之國人旅客十人以上。
  (三)須安排住宿於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及取得登記證
        之旅館及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
    前項所稱放假日,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行政機關辦公日
    曆表」為認定基準。
五、本要點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旅行業依前點規定申請交通及住宿費用
    補助應覈實列支,每位國人旅客每日最高新臺幣五百元,六十歲以上
    國人旅客每日最高新臺幣一千元;每團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三
    萬元,旅遊行程安排赴金門、馬祖或澎湖地區者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五
    萬元;每一家旅行業最多申請十五團為限,其依本要點修正前已申請
    之團數,應合併計算。
    前項所稱六十歲以上國人旅客,係指旅遊出發當日已屆滿六十歲者。
六、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
    日前辦理出團旅遊,並於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以郵戳為憑)
    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七、旅行業申請補助應於旅行團行程完竣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
    號郵寄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
        司核章)、租用車輛行照影本、六十歲以上國人旅客相關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未申請者免附)。
  (三)領據(附件二)、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三)。
  (四)交通、住宿費之原始憑證。
  (五)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
        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等情事
        。
    前項原始憑證,應以正本核銷,不得以影本或代收轉付收據代替。但
    航空團體機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
    經本局審查依第一項所提送文件,未符合第四點規定者,不予補助,
    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
    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
    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
    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但有前項
    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
    本局書面通知發文日翌日起算十五個工作天者(以郵戳為憑),不予
    受理。
八、本要點受理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寄至: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四段二九0號九樓「交通部觀光局」收),其他方式概不受理,並依
    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
    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一件掛號郵件以一家旅行業申請為限,每
    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超過十五件者,依出團日順序以前十五件為優先
    審查,逾限者不予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得逕為認定。
九、本局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
    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旅行業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本局得停止補助。
    旅行業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如有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
    、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
    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
    辦理。
    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予
    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