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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馬祖旅遊獎助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並定自107年11月1日施行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旅客赴
    馬祖旅遊,促進馬祖地區觀光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經費來源為觀光發展基金。
三、合法設立之旅行業(以下簡稱旅行業)依其規劃馬祖旅遊路線辦理旅
    遊,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要點獎助之:
  (一)依法辦理國人、外國人、香港、澳門地區人士,組團四人以上至
        馬祖地區旅遊,且派有專人或導遊隨團服務。
  (二)辦理大陸地區人士經由馬祖小三通,組團四人以上且派有導遊隨
        團服務。
四、前點所稱旅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
    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三天二夜以上行程者,獎助基準如下:
  (一)住宿南竿,獎助費用為新臺幣五百元整。
  (二)住宿北竿,獎助費用為新臺幣七百元整。
  (三)住宿莒光或東引,獎助費用為新臺幣一千元整。
  (四)國人、外國人、香港、澳門地區人士,獎助人數上限為一萬五千
        人次;大陸地區人士獎助人數上限為五千人次。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獎助,應依住宿地申請,一鄉以一次為限。
    但住宿莒光或東引,遇次日交通船因故停航者,經取得船班停航證明
    ,得增加該島一日住宿獎助。
五、為利本處瞭解出團情形,旅行業於活動日三個工作天前,檢具申請表
    (附件一)、旅客名單及遊程內容(附件二)向本處提出獎助申請。
    如參團旅客異動,旅行業最遲應於出團至馬祖當日晚間八時前,將實
    際參加人員名單通知本處。
    前項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但獎助人次至上
    限或經費用罄時,本處得提前公告停止獎助。
六、旅行業應依申請內容執行,並於行程表加註相關遊程係受本處獎助及
    告知旅客。
七、為獎勵非連江縣籍國人至馬祖自由行深度旅遊,於第四點所列期間二
    人以上同行,住宿合法旅館或民宿(以下簡稱旅宿業)完成四天三夜
    以上旅程,住宿二島以上獎助費用每人最高新臺幣一千七百元整;住
    宿同一島區者,則給予第四點所列該島獎助費用。
    每人實際住宿費用如未達獎助金額,以實際住宿費用獎助。本項獎助
    人數上限為一千人次。但經費用罄時,本處得提前公告停止獎助。
八、申請獎助之自由行遊客,住宿第一晚即需填妥「非連江縣籍國人馬祖
    自由行深度旅遊住宿獎助申請表」(附件四及附件五),並請各晚住
    宿處旅宿業開立發票或收據,由第三夜住宿處旅宿業逕予折抵前點獎
    助費用後,依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向本處申請。
九、旅宿業應於獎助對象住宿時,核對其身分證明文件及檢視獎助申請表
    內容,確實無誤後再行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予獎助對象,作為前開申
    請表之附件。
十、旅行業及旅宿業,應於行程結束或受理折抵獎助費用翌日起十五日內
    ,檢附申請表、相關佐證資料附件、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等文件,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前向本處提出核撥申請。
    所提資料以郵戳為憑,且經本處核對無誤後,撥入申請者指定帳戶。
    如文件經審查需補正者,本處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逕予
    駁回申請。
十一、馬祖地區常受天候因素影響郵遞時間,申請獎助者應自行衡酌寄送
      時間,如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自動放棄。
十二、申請者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申請事實之真實性
      負責,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者,本處
      除不予發給或追回該獎助經費,並廢止或撤銷獎助之核准;另情節
      輕重對該旅行業及旅宿業停止於本要點實施期間之一切獎助,並停
      止本要點以外之獎助一年至三年,及依相關法律究責。
十三、參與本活動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