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二零一九台灣燈會大鵬灣燈區使用遙控無人機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協助辦理
    二零一九台灣燈會(以下簡稱燈會),為防範民眾於燈會展區因使用
    遙控無人機致生他人生命、身體危險及財產損害,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遙控無人機:指自遙控站設備以信號鏈路進行飛航控制之無人航
        空器。
  (二)禁止飛航區:指東方渡假酒店及大鵬灣賽車場部分區域。
  (三)限制飛航區:指燈會期間大鵬灣燈區範圍於前款禁止飛航區以外
        之區域(如附圖)。
三、本注意事項以外之區域應依本處「大鵬灣國家級風景特定區操作遙控
    無人機申請要點」申請使用遙控無人機。
四、燈會舉辦期間於限制飛航區使用遙控無人機,應依本注意事項先向本
    處申請核准。
    前項所稱燈會舉辦期間,係指中華民國(以下同)一零八年二月十五
    日起至同年三月三日止。
五、申請人應於使用日之七日前檢具申請書(附件一或附件二)及有效之
    相關責任保險投保證明文件,以郵寄、電子郵件或親自攜件向本處申
    辦。
六、申請人資格得為個人、團體、法人、學校或政府機關(構)。
    前項申請人為自然人時,須年滿二十歲。
七、申請人應於使用遙控無人機期間辦理有效之相關責任保險,其保險額
    度如下:
  (一)申請人為個人:應投保理賠額度至少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整之有效
        責任保險單。
  (二)申請人為團體、法人、學校或政府機關(構):應投保第三人意
        外責任險,相關保險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新臺幣一千萬元整。
        3.每一事故財物損害:新臺幣二百萬元整。
        4.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整。
八、經核准申請後,操作人應依核准申請使用遙控無人機之時間進行操作
    ,並應於操作前三十分鐘於本處指定地點報到,於使用遙控無人機期
    間應攜帶本處核准函以備查驗。
九、經本處核准使用遙控無人機,其飛航時間如附件「申請操作日期及時
    段」,飛行垂直高度不得低於主燈標高,且不得高於一百二十公尺。
    但因本處或其他公務機關之公務需求或因應緊急搜救者,不在此限。
十、使用遙控無人機時,操作人旁應有觀察人一人協助輔佐及觀察四周情
    況,隨時協助操作人現場安全維護作業。
    前項人員均應年滿二十歲。
十一、因使用遙控無人機致遊客受傷或燈會相關設施毀損時,應由操作人
      、觀察人及申請人負相關責任。
十二、本處為維護燈會期間大鵬灣燈區參觀民眾安全,有關同意申請遙控
      無人機之日期、同一時間飛行數量及滯空飛行時間,本處將視實際
      情況保留統一調度權利,申請人應無條件配合。
十三、違反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者,本處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得
      即時制止或排除之,必要時得請警察機關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十
      八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