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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輔導旅行業推廣擴大國旅秋冬遊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活絡國民旅遊市場,鼓勵旅行業者
    包裝優質分齡、分眾團體旅遊商品,安排從事休閒育樂消費,並為推
    動小鎮漫遊年及刺激離島淡季觀光,帶動國人秋冬出遊,振興國內觀
    光產業,活絡地方旅遊活動,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經費來源為行政院預備金及觀光發展基金。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舉辦國人國內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四、本要點補助條件及額度:
  (一)基本方案:旅行業辦理國內團體旅遊,符合下列條件者,組團人
        數應有本國籍之國人旅客十人以上,每位國人旅客每日最高新臺
        幣五百元,旅行業可向本局提出申請每團最高新臺幣三萬元補助
        。
        1.旅遊天數應為二天一夜以上,且旅遊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
          一天。
        2.須全團全程安排入住合法旅宿業,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限
          遊覽車、臺鐵、高鐵、客船或飛機)。
  (二)加碼方案一:旅行業符合本項第一款條件,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組團人數有本國籍之國人旅客十五人以上,每位國人旅客每
        日最高新臺幣五百元,可向本局提出申請每團最高新臺幣五萬元
        補助。
        1.行程安排前往本局公布「小鎮漫遊年」之小鎮。
        2.行程安排入住星級旅館。
        3.行程安排前往經濟部公告之觀光工廠,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
          告之休閒農場,或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布之「部落心旅行」,或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
        4.辦理樂齡族旅遊,樂齡族旅客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所稱樂齡族
          係指旅遊出發當日己屆滿六十歲者。
        5.辦理企業員工旅遊。
  (三)加碼方案二:旅行業符合本項第一款條件,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者,組團人數有本國籍之國人旅客十五人以上,每位國人旅客每
        日最高新臺幣一千元,可向本局提出申請每團最高新臺幣七萬元
        補助。
        1.安排至金門縣、連江縣或澎湖縣離島地區旅遊。
        2.旅遊天數為三天二夜以上,且旅遊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一
          天。
    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每家旅行業以申請三十團為限。
    旅行業申請金額經審查如低於可補助金額時,本局得逕以申請金額覈
    實補助;如同時符合第一項各款二種以上方案,擇一以可補助最高金
    額之方案覈實補助。
    所稱放假日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為基準。
    所稱合法旅宿業係指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及取得登記
    證之旅館及民宿。
五、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前辦理出團旅遊,並於一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
    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六、旅行業申請補助應於旅行團行程完竣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
    ,以掛號郵寄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
        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人員,隨團人員不予列入補助人數計算)
        。
  (三)領據(附件二)、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三)。
  (四)交通費:遊覽車費用之原始憑證、及行照影本;臺鐵、高鐵、客
        船之票根或購票證明;機票費用憑證(有票額之登機證明、或有
        票號之團體購票證明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
        名單、或有票號之代收轉付收據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
        核章之旅客名單。
  (五)住宿費原始憑證及檢附合法旅宿業登記文件影本(須為觀光旅館
        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
  (六)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借名或
        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
        等情。
  (七)其他憑證(未申請者免附)
        1.「小鎮漫遊年」小鎮之團體餐飲、住宿或門票證明。
        2.觀光工廠、休閒農場或境教育設施場所之門票或其他入廠(場
          )之證明。
        3.「部落心旅行」主辦單位出具之體驗證明。
        4.六十歲以上國人旅客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企業之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蓋該企業章及負責
          人章),及團體旅遊契約(如旅行業自辦員工旅遊,應以公司
          核章之員工名冊代替)。
    前項原始憑證,應以正本核銷,不得以影本或代收轉付收據代替。但
    航空團體機票得以代收轉付代替。
    經本局審查依第一項所提送文件,未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
    ,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
    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
    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未依限或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
    請。
    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但有前項
    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應於通知或發文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內為
    之,逾期者,不予受理。
七、本要點受理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寄至: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四段二九0號九樓「交通部觀光局收」),其他方式概不受理,並依
    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
    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一件掛號郵件以一家旅行業申請為限,每
    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超過三十件者,依出團日順序以前三十件為優先
    審查,逾限者不予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得逕為認定。
八、本局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
    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旅行業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本局得停止補助。
    旅行業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如有借名或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
    、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本局所
    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
    律規定辦理,並就其後續申請補助案件,本局概不予受理。
    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予
    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九、本局辦理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得委請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
    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