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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十二歲以下兒童優惠入園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並自108年9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眾在國內旅遊,增加在地消
    費,並帶動周邊產業發展,以達擴大內需與活絡經濟之目的,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預備金及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三、本要點之優惠對象為本國十二歲以下國民,補助對象為觀光遊樂業(
    以下簡稱業者)。
四、本要點補助期間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
    本要點補助經費用罄時,本局得提前公告停止補助。
五、優惠對象於補助期間,至參與本補助之業者園區旅遊者,可享有免費
    入園一次。
六、優惠對象年齡以入園當日計算,入園時應出示健保卡正本及繳交其影
    本,並於影本提供聯絡電話及簽名,簽名部分得以本人蓋章或由長輩
    、師長簽名,經業者確認符合使用資格後免費入園。
    本活動不適用旅行業代收轉付對象。
七、業者應將優惠對象收執並登錄於本局網站,依第九點規定向本局申請
    補助費用。
八、業者得於一百零八年十月至一百零九年一月期間每月十日前向本局申
    請前一個月之補助費用或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二月
    二十八日向本局一次申請。
    業者申請補助費用,每位優惠對象不得超過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之十二歲以下票價,且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元。
九、業者申請補助費用時,應檢附核銷檢核表、優惠對象造冊資料、切結
    書、領據、接受本局補助總經費及分攤表、收支清單、指定匯款帳戶
    存摺影本等文件。
    前項所需書表文件由本局另行公布。前項申請相關書表文件經審查如
    需補正者,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得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逕為駁回申請。
十、申請案件經本局或本局委託之機關團體審核通過者,以電匯轉帳方式
    撥付。
十一、業者申請補助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者,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收回已撥付款項。本局並得公告停
      止其參與本活動。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案件補助,並收回已撥款項。
      業者於本要點補助期間,本局得邀請有關機關實地訪查,並依前兩
      項規定處理。
十二、優惠對象及業者,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三、參與本補助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十四、本局辦理經費核銷時,得委請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資
      料檢核及撥款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