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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嗨熊澎湖限定原則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制(訂)定

一、為強化宣傳本局「嗨熊(HiBear)」(下稱嗨熊)知名度與推出相關
    文創商品,特訂定本原則。
二、製作限定
    限定本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澎管處)製作文創商品行銷推
    廣販售,本局其他管理處不得製作,但特殊個案應經澎管處同意授權
    ,始得製作。
三、代言限定
    嗨熊為澎管處觀光活動代言人,其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等不得使用
    ,但特殊活動應經澎管處同意授權。
四、行銷商品限定
    嗨熊文創商品為澎管處活動行銷之禮品、抽獎贈品等相關宣傳品,其
    他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為辦理觀光推廣活動所需時,應經澎管處同意
    授權始得使用。
五、商標授權限定
    由澎管處取得商標註冊後,由申請人逕向澎管處申請商標授權。
六、申請授權辦法
    請澎管處另訂相關授權作業要點或準用「交通部觀光局商標授權作業
    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