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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澎湖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
    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依據水域遊憩
    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
    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者,單次活動應編組進行,一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立式划槳為
    上限,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及教練,並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
    之無線通訊器材。
四、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
        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物
        、航程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避免
        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四)夜間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時,使用主要顏色為明亮色救生衣並配掛
        防水照明設備,救生員需配帶頭燈。
  (五)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立式划槳及其裝備保
        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六)於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附有口哨之救生
        衣,救生衣須標示業者名稱並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七)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
        隊單獨活動。
五、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從事立式划槳活動不得單人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
        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若為五百公尺以上之長航活動,
        須備有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
        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
        宜從事立式划槳活動。
  (三)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夜間全程開啟防水照明。
  (四)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登記文件及提供之場地
        、設備之安全性。
六、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
    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