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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辦理促進旅行業發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 108年11月14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振旅行業發展品牌,以協助旅行
    業升級發展,增加市場競爭力,增進國際來臺旅客,提升服務品質,
    強化旅遊安全及創新旅遊產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觀光發展基金支應。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
  (一)依法登記有案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二)由旅行業所組成,經本局認可之全國性觀光公益法人。
四、補助對象辦理下列促進旅行業發展事項(以下簡稱補助事項)者,得
    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服務品質提升。
  (二)產業升級與服務轉型。
  (三)市場開拓行銷。
  (四)旅遊安全提升及旅客權益保障。
  (五)教育訓練及宣導。
五、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之一個月前,向本局提出申請書(附件一
    )及辦理補助事項之計畫,申請補助。但因協助處理旅遊安全緊急事
    故,依前點第四款規定提出申請者,不受申請期限之限制。
    前項計畫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辦理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五)辦理補助事項之對象。
  (六)獎助事項之詳細內容。
  (七)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九)預期成果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
    前項第八款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包括自籌款金額與向本局及其他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補助對象需就補助事項編列百分之十以上自籌款,不可重複向本局提
    出其他補助申請。
七、本局業務主管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於預算範圍內,擬
    定補助經費。
  (一)申請獎助事項之妥適性。
  (二)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獎(補)助之項
        目及金額。
  (四)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五)預期成果。
八、本局設補助辦理促進旅行業發展經費審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或其指定本局委員一人兼任;委員七人
    ,其中外聘專家、學者四人,其餘委員由本局相關業務單位主管以上
    兼任。本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專
    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會議決議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由業務主管單位循程序簽報局長後,依核定
    結果函知補助對象。
    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查補助對象依第五點規定所提計畫,並複審業務主管單位擬定
        之補助經費。
  (二)情況特殊或補助經費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之補助事項,得指派
        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訪查、督導。
九、本小組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現為或曾為該申請補助對象之理、監事或顧問。
  (二)與該申請補助對象之理、監事或顧問有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
        血親、三親等以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之關係者。
  (三)現為該申請補助對象之職員或曾為該申請補助對象之職員,離職
        未滿二年者。
  (四)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本局發現或經舉發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請
    其迴避。
十、本小組辦理第八點規定事項,由業務主管單位簽請召集人召開審查會
    議行之。但業務主管單位擬定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得逕
    循程序簽報首長後,依核定結果辦理。
十一、補助對象應於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核銷。如有結餘款,
      應按補助機關補助比例繳回。
      第一項結餘款包含本局獎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獎助對象應依「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補助事
      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銷(附件二至
      附件六)。
    (一)領據。
    (二)工作成果。
    (三)支出原始憑證、計畫總經費分攤表及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補助機關及其他機關實際補助金額之
          結報表。
    (五)計畫績效成果。
十二、本局得選定適當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效益評估之參據
      。
十三、遇原始憑證由補助對象留存之特殊情況,補助對象應依會計法規定
      妥善保存,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
      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十四、違反前點規定或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辦
      理補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本局所定補助範圍或項目支用獎助經
      費,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補助
      經費。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
      助款或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