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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108年12月18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為管理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立式划槳
    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且
    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將下列文件
    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三、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
    ,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
          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
          物、航程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
          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立式划槳及其裝備
          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救
          生衣並須標示業者名稱,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
          導,並經書面確認。
    (五)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
          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依前點第三款名冊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
四、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
    ,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個人身分從事立式划槳活動不得於無人看管海域獨自單艘進
          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
          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
          否適宜從事立式划槳活動。
    (三)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扣
          環與連接帶。
五、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第六款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