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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協助受重大疫情影響觀光相關產業轉型培訓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因應重大疫情對觀光相關產業營運之影響,補助其短期專案輔導培訓
    與產業復甦所需轉型之準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依其補助對象分別由本部觀光局及公路總局執行之。
三、本要點適用下列補助對象:
    (一)依法登記有案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
    (二)依法登記有案之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旅館商業同業公會及
          民宿協會。
    (三)觀光遊樂業依法組織之法人團體。
    (四)依法登記有案,並曾於最近三年內接受本部觀光局委託辦理導
          遊或領隊人員職前訓練之全國性導遊或領隊法人組織。
    (五)經本部觀光局認可,足以推動觀光產業復甦之觀光公益法人。
    (六)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共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遊覽車客運商業
          同業公會、小客車租賃商業同業公會、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
          會或相關工協會。
四、補助對象因應重大疫情事由辦理下列事項(以下簡稱補助事項)免費
    培訓課程者,得向執行機關申請補助:
    (一)職能教育培訓。
    (二)產業升級與服務轉型之準備。
    (三)安全提升及旅客權益保障。
    (四)數位及精準行銷。
    (五)配合本部觀光政策行銷推廣。
    (六)結合青創或新創與在地觀光相關技能提升。
    (七)辦理跨區域交流或標竿學習。
五、依前點規定參加培訓課程並符合下列人員身分者,得依其實際參訓時
    數核給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八元之轉型培訓費,補助時數以一
    百二十小時為限:
    (一)旅行業、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從業人員。
    (二)領有民宿登記證之經營者及從業人員:一般民宿限二人以下、
          特色民宿限四人以下。
    (三)領有有效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並於最近二年內
          有實際執業。
    (四)未任職旅行業之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受合法旅行業派遣隨
          團服務,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四月十
          六日止,服務四十團以上,或總天數八十天以上。
    (五)公路汽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及計程車客運
          業雇用之從業人員及所屬駕駛人。
    (六)計程車運輸合作社社員及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
    前項培訓費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請領,不得重複
    。
六、符合第三點規定之補助對象規劃培訓課程,補助金額每次最高新臺幣
    三百萬元,其有下列培訓經費之編列項目者,基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依行政院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但依第四點第
          四款至第七款規定辦理培訓課程者,其講師鐘點費得加計百分
          之五十。
    (二)因培訓需要租用遊覽車,每輛每日最高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三)教材及文具用品費,應依參訓人數及課程覈實編列,每人每小
          時最多編列新臺幣一百元,每一課程每人最高新臺幣六百元。
    (四)成果展示活動費,課程結束參訓人員成果發表、展示成果,並
          以數位方式錄製,提供相關產業參考並上網公開瀏覽者,以申
          請經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七、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之十四日前,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書及辦
    理補助事項之計畫,申請補助。
    前項計畫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或目標。
    (三)辦理時間及地點。
    (四)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五)辦理補助事項之對象。
    (六)補助事項之詳細內容。
    (七)人員編組及分工。
    (八)經費來源、經費支用項目及其金額概估。
    (九)轉型培訓費之發放方式。
    (十)預期成果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
    前項第八款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包括向本部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如有其他經費來源,應一併載明。
    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八、申請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者不符合第三點各款規定。
    (二)補助事項不符第四點各款規定。
    (三)未依前點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所提計畫不符同點第二
          項及第三項規定,未依限期補正。
    (四)同ㄧ補助事項業依其他法令規定補助。
九、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審查下列事項,於預算範圍內,核定補助經
    費:
    (一)申請補助事項之妥適性。
    (二)計畫內容之完整性。
    (三)經費編列之合理性,經費總額及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
          金額。
    (四)計畫之規模及推動方式。
    (五)預期成果。
十、執行機關辦理第九點規定事項必要時,得由執行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簽
    請召開審查會議行之。但業務主管單位擬訂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十萬元
    以下者,得逕循程序簽報首長核定後,依核定結果辦理。
十一、補助對象得於執行機關核定補助計畫後,檢送執行機關所需預先撥
      付經費之相關文件,申請預先撥付之計畫經費,其預先撥付比例,
      由執行機關依申請計畫審核定之。
      依第五點規定參加培訓課程之參訓人員,於完成課程及測驗合格後
      ,補助對象應核實依參訓合格人員之受訓時數發放轉型培訓費,其
      發放方式應列入申請計畫敘明。
      前項參訓人員有雇主者,由其雇主統一報名並領取轉型培訓費,其
      轉型培訓費之發放方式由補助對象撥入雇主帳戶;其無雇主者,由
      補助對象撥入參訓人員帳戶或現場發放等方式為之,非以現場發放
      者,最遲應於一週內完成。
十二、補助對象應於辦理補助事項完竣後一個月內備具相關文件向執行機
      關申請核銷。如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機關補助比例繳回。
      前項結餘款包含補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
      第一項所稱相關文件如下:
      (一)領據。
      (二)支出原始憑證、計畫總經費分攤表及總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從業人員之員工清冊,其他參訓人員之轉型培訓費請領切結
            書。
      (四)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符合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相關
            證明文件。
      (五)參訓人員已投保之相關社會保險(勞保、職災保險、農保、
            漁保或全民健保等)證明文件。
      (六)保險證明影本(室內培訓須附投保該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保
            單影本、室外培訓須附投保旅遊平安險保單影本)。
      (七)計畫績效成果。
十三、執行機關為輔導產業轉型升級,得組織專家健檢團、達人踩線團,
      指導相關產業之數位轉型、服務品質及行銷技能提升,以協助產業
      後續軟體及硬體升級。
十四、遇原始憑證由補助對象留存之特殊情況,補助對象應依會計法規定
      妥善保存,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執行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
      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執行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十五、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辦理補助事項之成
      效不佳或未依本要點所定補助範圍或項目支用補助經費,或有虛報
      、浮報情事者,應依執行機關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執
      行機關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
      或停止補助。
十六、本要點所需相關申請書、切結書、領據、收支明細表、人員清冊、
      計畫績效成果報告、授權使用書等文件格式,由執行機關另定之。
十七、申請補助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算六個月,依申請先後順
      序核定,至預算用罄為止,必要時得另行公告延長申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