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新冠肺炎防疫作業,導因國際旅客對全球疫情不確定性及長途 飛行產生疑慮,而多有行程取消或延期之情形,並配合我國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於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公告禁止國際郵輪靠港停泊,致 透過郵輪來臺之旅客亦無法入境。為降低臺灣旅行業損失,確保我入 境旅遊團體接待能量,以迎接新冠肺炎疫情趨穩後之國際旅客到訪, 故針對接待入境旅客之旅行業提供紓困補助,以維持業者之基本營運 ,減輕產業衝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及期間如下: (一)受理申請對象:受境外組團社或郵輪公司委託接待來臺入境旅 遊團體旅客之我國立案綜合及甲種旅行業者。 (二)申請時間: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 (三)申請檢附文件之認定期間: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本要 點公告日止(得隨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變化修正 ),以受理申請對象所接獲境外組團社、國際郵輪公司或獎勵 旅遊企業通知因新冠肺炎取消來臺之通知及相關文件為依據( 團體旅客原預定來臺旅遊期間須介於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
三、本要點認定來臺入境旅遊團體以三類為限,一般觀光團及企業獎勵旅 遊團之行程須至少三天二夜,並須檢送該類別相關佐證文件: (一)一般觀光團(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團體訂單取消相 關證明(境外組團社用印或簽名之取消文件、訂房紀錄、往來 紀錄等)、外籍旅客名單(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 證號碼或足資證明旅客身分之基本資料)或契約、行程表。 (二)企業獎勵旅遊團:團體訂單取消相關證明(境外組團社或企業 用印或簽名之取消文件、訂房紀錄、往來紀錄等)、外籍旅客 名單(含姓名、國籍、護照號碼或入臺簽證號碼或足資證明旅 客身分之基本資料)或契約、行程表。 (三)國際郵輪彎靠岸上旅遊:郵輪原預訂靠泊時間表、取消相關證 明及該旅行業針對同一艘郵輪前三航次抵臺之岸上旅遊接客人 次列表。 (四)其他本局要求所需之佐證資料。
四、同一團應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 (一)依實補貼:來臺觀光團體取消致產生之遊覽車、導遊、住宿和 餐廳等扣款,依單據正本核實全額補助。 (二)依人次補貼: 1.一般觀光團:每人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每團上限新臺幣三萬 元。 2.企業獎勵旅遊團:每人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每團上限新臺幣 六萬元。 3.國際郵輪彎靠岸上旅遊:依該郵輪前三航次抵臺岸上旅遊接 客人次之平均值計算,補助每人新臺幣一百元。若該郵輪於 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前僅彎靠過我國港口一至二航次, 則依前一或二航次接客人數平均值之八成計算,每航次每一 彎靠港口至多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五、申領金額上限:補助金額係以申請單位之所有取消團體補助總額計算 ,每一綜合旅行業者申領上限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每一甲種旅行 業者申領上限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六、申請方式:由旅行業者統整認定期間之所有取消團體之相關佐證文件 ,並填具申請表(詳附件一)及切結書(詳附件二),向本局申請, 每一旅行業者限申請一次。
七、申請對象未依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均 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有疑義,審查單位得要求限期補正、說 明或提供相關文件,如逾期未補正亦不再受理。
八、申請對象倘有虛報、浮報,除須負法律責任外,應繳回全部之紓困經 費;本局並對該申請對象停止各項獎補助三年。
九、本局辦理審查與核銷補助期間,得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 辦理資料檢核事宜。
十、本要點經費來源係由中央預算統籌,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得公告停 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