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旅行業配合防疫政策暫停辦理國內旅遊衍生作業成本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防止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及補
    助旅行業者因配合政府防疫政策暫停國內旅遊業務,造成旅客解約退
    費衍生之行政作業支出,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旅遊適用期間及解約退費期間:
    (一)補助對象:辦理國人國內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二)補助國內旅遊適用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
          同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三)辦理解約期間:受補助對象須於一百十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七月
          二十六日止辦理解約。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期間,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
    告時間為準。
三、本要點補助內容:
    (一)組團兩天一夜以上國內旅遊解約之行政作業費用:以旅行業者
          已招攬之團員總團費百分之五計算,未有退費證明者,不予採
          計補助費用。
    (二)每家旅行業以申請十二團為限,設有分公司者每一家分公司可
          再增加五團,每團最高補助金額新臺幣一萬元。
四、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組團國內旅遊最遲應於本局發布暫停出團
    期間前,完成收取已預定團費或定金。
    旅行業申請補助最遲應於一百十年八月三十一日前(以郵戳為憑)向
    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
    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五、旅行業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每一團一張)【附件一】。
    (二)團體資料總表【附件二】(每一團一張;填具團名、人數、團
          費、退費金額)。
    (三)領據【附件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國內團體旅遊契約書或訂單證明。
    (五)行程表。
    (六)旅客名單。(含旅客姓名、生日、身分證字號及退費金額)。
    (七)退費相關證明。
    (八)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
          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六、本要點受理方式採網路申請或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方式郵寄
    (寄至: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二九0號九樓「交通部觀光局收
    」),其他方式概不受理,並依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
    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一件掛號郵件以一家旅行業申請為限,每
    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超過可申請件數者,依出團日順序以可申請件數
    額內為優先審查,逾限者不予審查;若同時以網路及紙本方式提出申
    請,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得逕為認定。
七、經審查依第五點所提送文件,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
    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
    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經審查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
    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
    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逾第四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
    申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
    ;逾期者,不予受理。
八、本局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
    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旅行業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本局得停止補助。
    旅行業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如有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
    、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依本要點之申請案均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
    貼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如有涉法律責任者
    ,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受停業處分者,不
    予受理,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