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觀光遊樂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導致團體旅遊疑慮,針對業者因團體取消產生之營運短收提供 補貼,以協助觀光遊樂業維持基本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 日止。 (三)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成立,預 定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入園之團 體訂單,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取消者。 (四)補貼基準:依團體訂單人數每人補貼新臺幣二百元,每筆訂單 人數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 未返還之定金,應予扣除。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業者,得填具申請書(詳附件一)、申請補貼團體取 消訂單彙整表(詳附件二)及切結書(詳附件三),並檢附每筆已取 消團體訂單之有效訂單及訂單取消之佐證文件,連同前點第三款所定 預定入園期間之所有團體訂單清冊,向本局申請補貼,每一業者限申 請二次。
四、業者未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經 審查如需補正或有疑義,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其 逾期未補正者,不再受理。
五、業者有虛報、浮報或其他不實申領補貼情事者,除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外,並應繳回全部之補貼款;其自本局知有不實申領補貼情事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項獎助、補助或補貼。
六、本要點經費來源係由觀光發展基金統籌,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得公 告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