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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觀光遊樂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導致團體旅遊疑慮,針對業者因團體取消產生之營運短收提供
    補貼,以協助觀光遊樂業維持基本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
          日止。
    (三)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五日前成立,預
          定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入園之團
          體訂單,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取消者。
    (四)補貼基準:依團體訂單人數每人補貼新臺幣二百元,每筆訂單
          人數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
          未返還之定金,應予扣除。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業者,得填具申請書(詳附件一)、申請補貼團體取
    消訂單彙整表(詳附件二)及切結書(詳附件三),並檢附每筆已取
    消團體訂單之有效訂單及訂單取消之佐證文件,連同前點第三款所定
    預定入園期間之所有團體訂單清冊,向本局申請補貼,每一業者限申
    請二次。
四、業者未於申請期限內(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經
    審查如需補正或有疑義,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其
    逾期未補正者,不再受理。
五、業者有虛報、浮報或其他不實申領補貼情事者,除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外,並應繳回全部之補貼款;其自本局知有不實申領補貼情事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項獎助、補助或補貼。
六、本要點經費來源係由觀光發展基金統籌,預算額度用罄時,本局得公
    告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