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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貼觀光遊樂業團體取消紓困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觀光遊樂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導致團體旅遊疑慮,針對業者因團體取消產生收入短少之營運
    負擔,提供補貼,以協助觀光遊樂業維持基本營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對象、申請期限、補貼訂單條件及補貼基準如下:
    (一)申請對象: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且營業中之業者。
    (二)申請期限: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
    (三)補貼訂單條件: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十日前成立,預定自一
          百十年五月十一日至一百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入園之團體訂單
          。但得因應防疫警戒措施期間延長,以本局公告時間為準。
    (四)補貼基準:以每人最高補貼新臺幣二百元計算,每筆訂單人數
          不得低於業者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團體票之基本人數;其未返
          還之定金,應予扣除。並由本局依據預算訂定補貼級距,另行
          公告。
三、符合前點規定之業者,得填具申請書(詳附件一)、申請補貼團體取
    消訂單彙整表(詳附件二)、團體訂單取消確認書(詳附件三)、領
    據(詳附件四)及切結書(詳附件五),並檢附前點第三款所定預定
    入園期間之所有團體訂單清冊,向本局申請補貼。
四、業者未於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本局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補正或
    有疑義,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文件;其逾期未補正者,
    不再受理(採網路方式申請或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
五、業者有虛報、浮報或其他不實申領補貼情事者,除須負相關法律責任
    外,並應繳回全部之補貼款;其自本局知有不實申領補貼情事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申請本局各項獎助、補助或補貼。
六、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局即停止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