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 生營運困難之觀光遊樂業,協助其減輕營運及薪資費用負擔,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補貼對象:領有觀光遊樂業執照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及園 區範圍內觀光遊樂設施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 本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分租或委託經營者 (以下簡稱分租經營者)。 (二)員工:受雇於觀光遊樂業園區工作,並於申請補貼日前有連續 三個月經補貼對象投保勞工保險紀錄之員工。 (三)薪資: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之工資,包含薪金、獎金、津 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減班休息: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正常工 作時間達勞動部公告之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 (五)減薪未達二成: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薪 資,且較原薪資減少之比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三、本要點補貼內容: (一)營運費用補貼:業者每家一次性補貼新臺幣二十萬元,得與薪 資費用補貼合併申請。 (二)薪資費用補貼:依補貼對象實際在職且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 助方案或減薪未達二成之員工計算,並以減少前業者實際支付 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人每月薪資四成,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共三個月。
四、符合本要點之補貼對象,應由業者合併或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 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申請觀光遊樂業營運及薪資費用補貼對象清冊【如附件二】。 (三)補貼對象總員工名冊【如附件三】。 (四)補貼對象最近三個月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五)領據【如附件四】。 (六)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切結書【如附件五】。 (八)業者受委託申請分租經營者員工薪資補貼者,並檢附委託書【 如附件六】、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報經主管 機關同意函暨前開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七款文件。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限,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 日止(以郵戳為憑)。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一 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六、依本要點補貼對象如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貼;虛報、浮報或偽 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資遣員工、停業或歇業等 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外 ,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本局並對該業者停止各項獎補助三年。
七、本要點修正後如有新增適用薪資費用補貼員工者,應依第四點規定檢 附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