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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協助民宿紓困補貼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對民宿營運
    之影響,針對一定期間內蒙受損失而仍持續經營者,補貼營運損失、
    降低所受衝擊,以協助其度過難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依發展觀光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登記證,且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仍
    營業中之民宿。
三、符合前一點規定補貼對象之補貼經費之金額如下:
    (一)本局頒發好客民宿標章且在有效期限內之民宿:每家新臺幣十
          萬元整。
    (二)非屬前款之民宿:每家新臺幣五萬元整。
四、補貼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民宿登記證影本。
    (三)好客民宿標章照片(申請新臺幣十萬元之民宿始須檢附)。
    (四)承諾不於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暫停營業或歇業之切結書(如
          附件二)。
    (五)領據(如附件三)。
    (六)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
    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
    一個月內核撥補貼經費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六、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
    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
    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七、依本要點申請補貼者,如有偽造或隱匿不實之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
    之日起三個月內有暫停營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
    ,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八、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