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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
    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避免衍生從業人員被資遣、失業
    而影響家庭生計等社會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均有投保勞工保險,且投保薪資
          達基本工資以上之員工。
    (二)薪資: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之工資,包含薪金、獎金、津
          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三)減班休息: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正常工
          作時間達勞動部公告之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及期間:
    (一)補貼對象: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法領取營業執
          照或登記證之營業中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
    (二)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四、同時具備下列要件之直轄市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得申請員工薪資
    補貼:
    (一)依臺灣旅宿網之營運報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至十二月
          非本國籍住客人次達一千人次以上,且占總住客人次百分之五
          十以上;其符合之業者名單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依向稽徵機關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四零一),
          申請補貼日前一期或本局公告指定期日之合計營業額較去年同
          期減少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者申請員工薪資補貼填具之員工人數,應實際在
    職且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得裁員、減班休息、減薪、停業或
    歇業。
    員工薪資補貼金額,依符合前項要件之員工人數及其實際薪資為基準
    ,補貼每人每月薪資百分之四十,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共三個
    月。
六、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應檢具下列文
    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員名冊。
    (四)員工薪資清冊。
    (五)領據(如附件二)。
    (六)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申請補貼日前一期或本局公告指定期日及去年同期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四零一)。
    (八)其他經本局公告指定之文件。
    同時具備第四點各款要件之非直轄市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或營業未
    滿一年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
    起檢具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文件及本局指定期日之營業人銷
    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四零一),向本局提出申請。
七、本局受理補貼申請期間,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九日修
    正生效之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
    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八、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
    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
    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九、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如有虛報、浮
    、偽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裁員、減班休息、減
    薪、停業或歇業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全數或部
    分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