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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補貼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
    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避免衍生從業人員被資遣、失業
    而影響家庭生計等社會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均有投保勞工保險,且投保薪資
          達基本工資以上之員工。
    (二)薪資:指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之工資,包含薪金、獎金、津
          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三)減班休息:指雇主與員工依勞動相關法規規定協商減少正常工
          作時間達勞動部公告之每二週十六小時以上。
三、本要點補貼對象及期間:
    (一)補貼對象: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法領取營業執
          照或登記證,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間均持續營業中之觀光
          旅館業及旅館業者。
    (二)補貼期間: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同時具備下列要件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得申請員工薪資補貼:
    (一)依臺灣旅宿網之營運報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至十二月
          非本國籍住客人次達一千人次以上,且占總住客人次百分之五
          十以上;其符合之直轄市業者名單由本局另行公告。
    (二)依向稽徵機關申報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四零一),
          申請日前一期之合計營業額較去年同期減少比率達百分之五十
          以上。
    營業未滿一年且具備前項第一款前段要件及依向稽徵機關申報之營業
    人銷售額與稅額申請書(四零一),申請日前一期合計營業額較申請
    日前二期減少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亦得
    申請員工薪資補貼。
五、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者申請員工薪資補貼填具之員工人數,應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實際在職,且自申請日
    起三個月內不得裁員、減班休息、減薪、停業或歇業。
    員工薪資補貼金額,依符合前項要件之員工人數及其實際薪資為基準
    ,補貼每人每月薪資百分之四十,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共三個
    月。
六、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應檢具下列文
    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員名冊。
    (四)員工薪資清冊。
    (五)領據(如附件二)。
    (六)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七)申請日前一期及去年同期或申請日前二期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
          額申請書(四零一)。
    (八)其他經本局公告指定之文件。
七、本局受理補貼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
    郵戳為憑)。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
    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八、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
    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
    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九、依本要點申請員工薪資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有虛報、浮、
    偽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日起三個月內裁員、減班休息、減薪、停業
    或歇業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
    回全數或部分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