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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營運及薪資費用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
    生營運困難之旅行業減輕營運及薪資費用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補貼對象:為國內營業中(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前成立)之合法旅行業者。
    (二)員工:指本要點發布生效日前已登錄在本局第二代旅行業管理
          系統,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之從業人員。
三、本要點補貼內容及期間:
    (一)營運費用補貼:每家(補貼對象)總公司每月補貼新臺幣十萬
          元,每家分公司每月補貼新臺幣五萬元。
    (二)薪資費用補貼:補貼對象依實際在職且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
          助方案或減薪未達二成之員工人數計算,並以申請當月或前一
          個月給付員工之薪資為基準,補貼每位員工每月薪資四成,最
          高新臺幣二萬元。
    (三)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日當月起三個月內。
四、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申請營運補貼
          1.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2.自本要點發布生效日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之領據,每月各一張
            【附件二】。
          3.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
            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二)申請薪資費用補貼:
          1.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2.總員工人數清冊,應含姓名、連絡電話及薪資等資料。
          3.薪資證明。
          4.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5.自本要點發布生效日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之領據,每月各一張
            【附件二】。
          6.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
            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經本局審查依前項所提送文件,未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
    予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經審查如需
    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
    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未依限或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貼申
    請。
    逾第五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
    申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
    ,逾期者,不予受理。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
    日止(以郵戳為憑)。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
    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六、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
    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
    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七、依本要點補貼對象如有虛報、浮報、偽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
    日起三個月內有減班休息、減薪、裁員、停業或解散等情事,本局不
    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八、本局辦理經費核銷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資料
    檢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