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以 帶團及接團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導遊、領隊人員及國民旅遊隨團服 務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 (一)領有有效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者。 (二)曾受合法旅行業派遣執行國民旅遊之隨團服務人員。
三、本要點補貼要件及內容: (一)導遊及領隊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 四月十六日止,曾執行接待或引導來臺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或引 導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八團以上,或總天數四十天以上 ,且於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未任職旅行業者。 (二)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 零九年四月十六日止,執行國民旅遊服務四十團以上,或總天 數八十天以上,且於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未任職旅行業者 。 前項人員申請補貼金額,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連續補貼三個月。 申請補貼對象同時具有第一項各款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補貼。
四、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有效導遊或領隊人員執業證影本。 (三)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身分證影本。 (四)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應檢附曾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相關帶團證 明。 (五)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應檢附曾受旅行業派遣隨團服務之相關 資料。 (六)自本要點發布當月起連續三個月之領據【附件二】。 (七)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文件及內容一切屬實,未 有向其他機關申請相同項目補助或虛報、浮報、偽(變)造等 情事。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 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補貼未檢附應備文件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認有疑義者 ,本局得限期先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 說明者,不予受理。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貼 申請。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撥補貼金額至補貼對象指定匯款 帳戶。
七、依本要點申請補貼生計費用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 請領,不得重複。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貼對象如有偽(變)造、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 實等情事,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 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局辦理經費核銷時,得委託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會協助辦理資料 檢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