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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必要營運負擔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
    補貼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必要營運負擔相關事項,以協助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為營業中且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之觀光旅館
    業及領有旅館業登記證之旅館業者。
三、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必要營運負擔補貼金額,依供其直接營業使用不
    動產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地價稅額及房屋稅額,以下列規定基準合
    併計算之:
    (一)地價稅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十萬元;其超過十萬
          元者,就超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加計計算。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九百萬元。
    (二)房屋稅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十萬元;其超過十萬
          元者,就超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加計計算。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九百萬元。
四、依本要點申請必要營運負擔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應檢具下
    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一百零八年度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影本。
    (四)一百零八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或課稅明細表影本。
    (五)供觀光旅館或旅館直接營業使用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
          照影本。
    (六)領據(如附件二)。
    (七)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申請人如因非不動產所有權人致無法取得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文
    件,得以提供旅館基地地號或旅館建物建號及門牌號代替之,由本局
    向稅捐稽徵機關查詢其地價稅額或房屋稅額資料,再依第三點規定基
    準計算補貼金額。
    地價稅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免附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文件;房屋稅
    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文件。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
    日止(以郵戳為憑)。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
    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六、申請案有不符規定或逾期申請者,本局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
    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
    規定者,本局應不予受理。
七、依本要點申請必要營運負擔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如有偽造
    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起三個月內資遣員工、停業或歇業等情事
    ,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款項外,並追究其相關法
    律責任。
八、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