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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馨防疫旅宿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自109年9月1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獎
    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及鼓勵合法旅宿業者加入溫馨防疫旅
    宿,提供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安心入住選擇,以降低社區感染風
    險,建構完整防疫體系,維護我國全體居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獎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經本局核定提供醫
    事人員住宿優惠之國際觀光旅館;所稱合法旅宿業者為依發展觀光條
    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所稱
    醫事人員係指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
    及獎勵要點第二點所定之適用對象或經衛生福利部認定符合需求者。
三、本要點獎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醫事人員住宿優惠自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一百
    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四、獎助對象辦理鼓勵合法旅宿業者加入溫馨防疫旅宿者,得向本局申請
    獎助。另經本局核定提供醫事人員住宿優惠之國際觀光旅館,其獎助
    經費由本局核定。
五、獎助對象向本局申請獎助,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前
    提出申請表(如附件一);由本局受理申請並書面審查後,於預算範
    圍內核定獎助經費。
    本要點補助事項之預算總額以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額由本局
    公告不受理。
六、獎助對象應以下列原則辦理獎助措施:
    (一)有意願之合法旅宿業者須事先向獎助對象報名,並經核定後得
          為溫馨防疫旅宿,並應遵守本局、獎助對象及衛生福利部相關
          規範(如附件二「COVID-19(武漢肺炎)」因應指引:防疫旅
          館設置及管理)。
    (二)提供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於獎助期間入住之溫馨防疫旅宿
          ,每房每日補助業者以下金額;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
          一日起,僅補助提供本國籍或持永久居留證之居家檢疫者及居
          家隔離者入住之防疫旅宿業者: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每房每
            日補助新臺幣一千元。
          2.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每房每
            日補助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3.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
            房每日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三)獎助對象應督導溫馨防疫旅宿確實核對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
          者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或「居家隔離通知書」。
    (四)獎助對象應提供溫馨防疫旅宿相關防疫協助,並落實防疫措施
          。
    (五)醫事人員住宿優惠以下列方式辦理:
          1.由獎助對象媒合合適之旅宿業者,以提供予符合資格之醫事
            人員入住,資訊亦將提供予衛生福利部轉知符合資格之各醫
            療院所醫事人員。
          2.由獎助對象媒合之旅宿業者直接折抵房價予符合資格之醫事
            人員,於獎助期間每房每日最高折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其
            房價未滿一千五百元者,以實際房價覈實補助,可連續或分
            次使用。
          3.旅宿業者向獎助對象請領款項時需檢具醫事人員證件影本、
            補助金額之住宿發票正本,發票並不得開立統編。
    (六)居家檢疫旅客、居家隔離旅客或醫事人員旅客與旅宿業者之間
          發生消費糾紛者,由獎助對象依權責妥處。
    (七)獎助對象應輔導旅宿業者宜採居家檢疫者、居家隔離者及醫事
          人員分流收住原則。
七、依第五點申請獎助之經費,獎助對象於審核通過後收到函知之次日起
    一個月內,按核撥獎助數額,檢附領據向本局請款。如有結餘款,應
    按獎助機關獎助比例繳回。
    前項結餘款包含本局獎助經費孳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獎助對象
    應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並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
    竣後,一個月內備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核銷。
    (一)領據。
    (二)溫馨防疫旅宿補助清冊(含旅宿名稱、補助房間數、總補助金
          額、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人數等資訊)。
    (三)醫事人員住宿優惠清冊(含旅宿名稱、補助房間數、總補助金
          額及補助人數等資訊)。
    (四)獎助經費除經同意採就地審計得將支出原始憑證留存獎助對象
          外,應檢附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八、遇原始憑證由獎助對象留存之特殊情況,獎助對象應依會計法規定妥
    善保存,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應依「政府會計憑證
    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第九點及第十點規定辦理。
九、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獎助對象申請獎助文件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辦
    理獎助事項之成效不佳或未依本局所定獎助範圍或項目支用獎助經費
    ,或有虛報、浮報情事者,應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
    。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獎助案件或受獎助對象酌減嗣後獎(補)
    助款或停止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