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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觀光遊樂業辦理未滿十九歲國民優惠入園活動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廢止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優惠對象,為未滿十九歲之我國國民,並以中華民國九十年七
    月一日以後出生者為準;其依法應免費入園者,不適用本要點之優惠
    。補助對象,為領有觀光遊樂業執照並參與本要點活動之業者(以下
    簡稱業者)。
三、本要點活動期間由本局另行公告,補助經費用罄時,本局得提前公告
    停止活動。
四、優惠對象得於活動期間至參與活動觀光遊樂業免費入園。
五、優惠對象應於入園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業者核對,經確認符合
    使用資格後免費入園。
    本活動不適用旅行業代收轉付對象。
六、業者申請補助費用,依活動期間所報娛樂稅票價計算,每位優惠對象
    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元,並於完成娛樂稅申報作業後十日內申請
    前一個月或全部之補助費用。
七、業者申請補助費用時,應檢具補助申請書、娛樂稅申報證明文件、優
    惠對象門票金額統計表、切結書、領據、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及全
    臺主題樂園網本活動專區公告之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相關書表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得限期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逕為駁回申請。
八、業者申請補助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
    ,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收回已撥付款項。本局並得公告停止其
    參與本活動。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
    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
    案件補助,並收回已撥款項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一
    年至五年。
    業者於本要點補助期間,本局得邀請有關機關實地訪查,並依前兩項
    規定處理。
九、優惠對象及業者依本要點所提供相關文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十、參與本補助之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