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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輔導旅行業推廣安心旅遊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辦理本國籍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非本國籍旅客(
    以下簡稱旅客)國內團體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三、本要點補助條件及額度:
    (一)基本方案:符合下列條件者,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十人以上,以
          每位旅客每日最高新臺幣七百元計算,旅行業可向本局提出申
          請每團最高新臺幣三萬元補助。
          1.旅遊天數為二天一夜以上。
          2.須全團全程安排住宿於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之觀光旅館
            或取得登記證之旅館或民宿,並使用合法之交通工具(限臺
            鐵、高鐵、客船、飛機、遊覽車或租賃自用小客車)。
    (二)加碼方案一:除本項第一款外,旅行業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組團人數有旅客十五人以上,可向本局提出申請每團最高新
          臺幣五萬元補助。
          1.行程安排入住星級旅館。
          2.辦理企業員工旅遊。
    (三)加碼方案二:除本項第一款外,旅行業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組團人數有旅客十五人以上,可向本局提出申請每團最高新
          臺幣七萬元補助。
          1.旅遊天數為三天二夜以上,以每位旅客每日最高新臺幣七百
            元計算。
          2.安排至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綠
            島鄉或臺東縣蘭嶼鄉離島地區旅遊(需至少住宿一晚),以
            每位旅客每日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計算。
    (四)旅行業聘請導遊或領隊人員擔任隨團人員,每團每日額外獎助
          最高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每家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以申請三十五團為限,設有分公司者
    每一家分公司可再增加二團。
    旅行業申請金額經審查如低於可補助金額時,本局得逕以申請金額覈
    實補助;如同時符合第一項各款二種以上方案,擇一以可補助最高金
    額之方案覈實補助。
四、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一
    日前辦理出團旅遊,並於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以郵戳為憑)
    向本局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五、旅行業申請補助應於旅行團行程結束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
    ,以掛號郵寄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
          公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人員,隨團人員不予列入補助人數計
          算)、租用車輛行照影本。
    (三)領據(附件二)、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三)。
    (四)交通費:遊覽車、租賃自用小客車費用之原始憑證;臺鐵、高
          鐵、輪船之票根或購票證明;機票費用憑證(有票額之登機證
          明、或有票號之團體購票證明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
          核章之旅客名單、或有票號之代收轉付收據加航空公司(或代
          售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名單。
    (五)住宿原始憑證及檢附合法旅宿業登記文件影本(須為觀光旅館
          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
    (六)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
          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等
          情。
    (七)其他憑證(未申請該項目補助者免附)
          1.企業之營業(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蓋該企業章及負
            責人章),及團體旅遊契約(如旅行業自辦員工旅遊,應以
            公司核章之員工名冊代替)。
          2.有效之中華民國導遊人員執業證或中華民國領隊人員執業證
            影本。
    前項提供原始憑證等核銷,不得以影本或代收轉付收據代替。但航空
    團體機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
    經本局審查依第一項所提送文件,未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
    ,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未檢附應備文件者,或經審查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
    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
    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予受理;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
    ,不予補助。
    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但有前項
    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
    本局書面通知發文日翌日起算四十五個日曆天者(以郵戳為憑),不
    予受理。
六、本要點受理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寄至: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四段二九0號九樓「交通部觀光局收」),其他方式概不受理,並依
    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
    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須由總公司申請,一件掛號郵件以一家旅
    行業申請為限,每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超過可申請件數者,依出團日
    順序先後為優先審查順序,逾限者不予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
    得逕為認定。
七、本局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
    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旅行業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本局得停止補助。
    旅行業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如有借名或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助
    、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本局所
    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如有涉法律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
    律規定辦理,並就其後續申請補助案件,本局概不予受理。
    旅行業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予
    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八、本局辦理經費申請、審查及核銷作業,得委請相關機關、法人或公協
    會協助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