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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貼旅行業薪資費用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持續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
    響發生營運困難,致無法辦理出入境業務之旅行業減輕薪資費用負擔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補貼對象:國內營業中(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前
          成立)之合法綜合及甲種旅行業,並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
          十月三十一日期間配合本局安心旅遊方案出團、或於一百零九
          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間配合本局冬季平
          日旅遊方案出團、或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至一百一十年三月
          三十一日期間參加國內旅展或與公、私部門合作振興國民旅遊
          ,拓展商機作為。
    (二)員工:指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登錄在本局第二
          代旅行業管理系統,並依法投保勞工保險之從業人員。
三、本要點補貼內容及期間:
    (一)薪資費用補貼:補貼對象依實際在職且未採勞動部減班休息補
          助方案之員工人數計算,並以申請日前三十天內給付員工之薪
          資為基準,補貼每位員工每月薪資四成,最高新臺幣二萬元。
    (二)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四、補貼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貼款:
    (一)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總員工人數清冊,應含姓名、連絡電話及薪資等資料。
    (三)薪資證明。
    (四)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五)補貼期間三個月之領據(附件二)。
    (六)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
          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八)第二代旅行業管理系統從業人員名單。
    (九)第二點第一款規定期間參加旅展憑證或與公、私部門合作振興
          國民旅遊,拓展商機作為之憑證。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三十日止(一律採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方式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以郵戳為憑)
    。
    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前點各款申請文件符合規定後,應於
    一個月內核撥補貼金額至補貼對象指定匯款帳戶。
六、經審查依第四點所提送文件,不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
    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
    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經審查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
    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
    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逾前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
    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
    逾期者,不予受理。
七、依本要點補貼對象有虛報、浮報、偽變造申請文件、自申請補貼之日
    起三個月內有減班休息、減薪、裁員、停業或解散等情事,本局得撤
    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不予撥款;已撥款者,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
    款項及追究相關法律責任,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貼對象嗣後申請本
    局其他獎(補)助款一至三年。
    補貼對象申請補助時有前項情事或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
    分、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執行且未補足至法定金額者,於受
    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八、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