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以 帶團及接團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之導遊、領隊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為領有有效導遊人員執業證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之本國 國民或領有居留證之外籍配偶。
三、本要點補貼要件及內容: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 年四月十六日止,曾執行接待或引導來臺觀光旅客旅遊業務或引導出 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業務八團以上,或總天數四十天以上,且於補貼 期間內未任職旅行業者。 前項人員申請補貼金額,每月補貼新臺幣一萬元,補貼期間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四、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至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未申領過 本局導遊與領隊人員生計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撥付補 貼款,前揭期間已申領過該補貼並經本局撥付補貼款者僅需檢附第一 款及第四款規定文件: (一)補貼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身分證字號欄位提供護照號碼 或居留證號碼者,請另檢附護照影本及居留證影本。 (二)有效導遊或領隊人員執業證影本。 (三)應檢附曾執行導遊或領隊業務相關帶團證明。 (四)領據(附件二)。 (五)指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切結書(附件三):書面切結所檢附文件及內容一切屬實,未 有向其他機關申請相同項目補助或虛報、浮報、偽(變)造或 有不符本要點規定等情事。
五、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 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一律採掛號方式郵寄至交通部觀光局,以郵戳為 憑);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申請補貼未檢附應備文件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認有疑義者 ,本局得限期先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 說明者,不予受理。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貼 申請。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撥補貼金額至補貼對象指定匯款 帳戶。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合規定後,補貼對象如有任職於旅行業情事,任職 當月不予撥款;已受撥款者,應繳回全部或部分款項。
七、依本要點申請補貼生計費用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 請領,不得重複。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貼對象如有偽(變)造、虛報、浮報、申請文件不實 或有不符本要點規定等情事,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並不予撥款 ;已撥款者,除追回已撥付全部或部分款項外,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