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 間,以帶團及接團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之無雇主導遊、領隊人員生計 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為領有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執業證,且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者: (一)無雇主之本國國民。 (二)無雇主之持有居留證且具工作許可之人。
三、本要點補貼內容: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同年七月止,每月補貼 新臺幣一萬元,共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
四、本要點補貼要件,須符合下列任何一款之規定: (一)曾獲本局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或七月至九月生計補 貼,且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二)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五月十四日曾受旅 行業臨時僱用或指派擔任國內兩天一夜以上團體旅遊隨團服務 之導遊、領隊人員,並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 旅行業者。 同時具有導遊、領隊雙重身分者,僅得擇一身分補貼。 本要點生計費用補貼與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請領, 不得重複。
五、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要件規定者,本局已留存佐證資料,得免經申 請,由本局造冊主動撥款入戶。 符合前點第一項第二款要件規定,且隨團服務之旅遊團曾獲旅行業安 心旅遊或冬季平日團遊補貼者,本局已留存佐證資料,得免經申請, 由本局造冊主動撥款入戶。 非屬前二項規定情形者,可採線上或以書面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居留證及工作許可證明文件影本。(無國民身分證者檢附) (三)擔任隨團服務相關佐證資料【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 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公司核章,並註明隨團服務導遊 、領隊人員姓名)】。 (四)本人名義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領據。(附件二) (六)切結書。(附件三)
六、受理申請期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線上申請者,應 於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前完成申請;書面申請者,採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或親自送件者,不 予受理。 前項受理期間,本局得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之疫情警戒調 整,並公告於本局行政資訊網。
七、申請未依規定程式或應備文件不齊全者,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 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經審查相關文件資料有疑義者,得要求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 期未能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駁回其 申請。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撥補貼金額至受補貼對象指定匯 款帳戶。 申請補貼案件經審查合規定後,受補貼對象如有任職於旅行業情事者 ,已受撥款者,應繳回全部款項。 經本局依第五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先行撥款至受補貼對象帳戶,事 後查有不符規定情事者,依第八點規定 ?理。
八、申請本要點補貼如有偽(變)造、虛報、浮報、申請文件內容不實等 情事或經本局不定期對受補助對象查核結果,有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 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追回已撥 付款項,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補貼對象嗣後申請本局其他獎(補) 助款一至三年;涉有法律責任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