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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旅行業代辦護照申請作業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並自110年1月1日生效 修正

一、旅行業直接送件:
    (一)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依旅
          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
          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代辦旅行業不得
          代簽或由他人代簽。
    (二)委託旅行業代辦護照者如非本人,應以電話先聯絡本人,如由
          他人(限本人之親屬及與本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經
          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代辦者,應請其簽委任書(格式如附件
          ),詳細檢查後留下受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任人與受任
          人關係證明及聯絡電話供備查。
    (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緊急聯絡人欄應以填寫親屬為主,
          聯絡電話不得僅留行動電話,如係委託送件者,承辦旅行業應
          與本人或緊急聯絡人確認屬實後,方可送件。
二、委託同業送件:
    (一)旅行業委託同業送件者,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簽訂委託契約書。
    (二)旅行業接受同業委託代為送件者,於收件後,仍應依旅行業管
          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切實查核申請書件及照片,不得以委託
          旅行業已查核為由,未予以複查而逕行代為送件。
三、旅行業接受旅客或同業委託代為送件時,如發現所持之身分證顯可疑
    為偽變造者,應於申請書上加註記號,並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特別注
    意審核。
四、加強內部行政管理:
    (一)旅行業代辦出入國手續,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嚴加監督
          ,並不得將該識別證借供本公司以外之旅行業或非旅行業使用
          。
    (二)專任送件人員異動時,應於十日內將識別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
          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
    (三)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不得為申
          請人偽造、變造有關之文件。
五、國民身分證之辨識方法,可由檢視身分證之外觀、防偽設計及光源檢
    視等加以辨識。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可由內政部戶政司網站(ht
    tps://www.ris.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