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行業直接送件: (一)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依旅 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 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代辦旅行業不得 代簽或由他人代簽。 (二)委託旅行業代辦護照者如非本人,應以電話先聯絡本人,如由 他人(限本人之親屬及與本人現屬同一機關、學校、公司或經 政府立案團體之人員)代辦者,應請其簽委任書(格式如附件 ),詳細檢查後留下受任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委任人與受任 人關係證明及聯絡電話供備查。 (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緊急聯絡人欄應以填寫親屬為主, 聯絡電話不得僅留行動電話,如係委託送件者,承辦旅行業應 與本人或緊急聯絡人確認屬實後,方可送件。
二、委託同業送件: (一)旅行業委託同業送件者,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簽訂委託契約書。 (二)旅行業接受同業委託代為送件者,於收件後,仍應依旅行業管 理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切實查核申請書件及照片,不得以委託 旅行業已查核為由,未予以複查而逕行代為送件。
三、旅行業接受旅客或同業委託代為送件時,如發現所持之身分證顯可疑 為偽變造者,應於申請書上加註記號,並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特別注 意審核。
四、加強內部行政管理: (一)旅行業代辦出入國手續,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嚴加監督 ,並不得將該識別證借供本公司以外之旅行業或非旅行業使用 。 (二)專任送件人員異動時,應於十日內將識別證繳回交通部觀光局 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 (三)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不得為申 請人偽造、變造有關之文件。
五、國民身分證之辨識方法,可由檢視身分證之外觀、防偽設計及光源檢 視等加以辨識。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可由內政部戶政司網站(ht tps://www.ris.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