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台灣好行服務升級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針對國際知名或具發展潛力之觀光據點,提供自由行 旅客以大眾運輸為主之友善、直捷旅遊交通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或經本局認可 之機關,依本局公告之申請須知提出細部計畫,經本局核定後擔任推 動單位,使用台灣好行統一識別系統,辦理行銷推廣及旅遊設施資訊 相關建置事項,並洽公路主管機關辦理路線經營申請事宜,由公路主 管機關核准經營之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負責路線營運提供服務。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行銷推廣及旅遊設施資訊相關建置事項所 需經費,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因營運本計畫路線所產生營運虧損 ,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本局得視當年度預算情形調整各 項補助額度。
四、細部計畫由本局依申請須知規定審查,並視實際需要邀集相關單位代 表或專業人士召開審查會。推動單位應依審查意見修正細部計畫,並 於受通知之期限內報本局核定。
五、各入選開辦之路線,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應使用台灣好行統一識 別系統塗裝之合法營業車輛提供服務,依公路法相關規定及本局核定 細部計畫內容營運。
六、細部計畫變更者,應報請本局同意。但營運期間班次、站點、路線等 有臨時性調整必要者,得由推動單位洽公路主管機關依其規定辦理後 副知本局。
七、推動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事項: (一)於每月十日前填報前一月搭乘人次、搭乘率及套票銷售數量等 統計資料。 (二)營運服務異動時,應於實施之日起七日前至台灣好行網站更新 資訊並將異動內容提供網站維運廠商,以公告旅客周知。 (三)配合本局行銷活動盤點沿線觀光資源。 (四)旅客投訴案件處理與回應。 (五)其他不定期營運服務資訊調查。
八、受補助對象應依附表「核銷(撥)規定彙整表」所列補助項目、期別 ,及其應檢具之請款文件(如附件一至附件七)於期限內申請核銷( 撥),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有挪用或與本計畫目的不符之情事。 (二)同一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但已於細部計畫明列與不同機關 分工執行項目並獲核定者,不在此限;其分攤表向各機關申報 金額仍須一致。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行銷推廣及旅遊設施資訊相關建置 事項所需經費應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所需經費縮減時,將按比 例縮減核撥補助款,結報核銷(撥)時倘有結餘款,應按比例 繳回;其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外辦理者,以符合細部計畫 執行範圍為原則自行核處。 (四)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申領營運虧損補貼時,由公路主管機 關先依現行補貼相關規定計算公式核算審查後,再核轉本局依 本要點補助並副知公路主管機關及推動單位。 (五)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依其他法令規定受購車補助之新闢路 線,於該規定限制不得申請營運虧損補貼範圍內,亦不得向本 局申請或領取營運虧損補貼。 推動單位應將行銷推廣及旅遊設施資訊相關建置事項所需經費運用情 形副知公路主管機關,以利其查對是否有重複補貼之情事。
九、本局定期委託公私立機構、法人團體,對推動單位、公路或市區汽車 客運業者等,就其營運與提供本計畫服務品質實施考核評鑑,受評鑑 對象應配合評鑑並提供相關資料,評鑑成績得作為當年度獎勵及下年 度補助上限核算之依據。
十、受補助對象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本局得要求限期改善。不改善或 改善無成效者,得酌減、停止或廢止其補助。 公路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所營路線經考核評鑑或旅客反映服務不佳, 本局得要求限期改善。不改善或改善無成效者,得建請公路主管機關 檢討其路線經營權,開放其他業者申請經營。 有虛報、浮報或其他不實申領補貼情事者,除須負相關法律責任外, 並應繳回已撥款項;其自本局知有不實申領補貼情事之日起三年內, 不得申請本局各項獎助、補助或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