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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推動春節疏運孝親專案優惠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紓緩春節南返車潮,並對於旅
    館住用率未見復甦之區域予以紓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獎助對象:指依法取得旅行業執照之旅行業。
    (二)旅館:指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執照經營之觀光旅館或取得旅館
          業登記證經營之旅館。
    (三)國內訂房平台:指非境外資金投資設立,且由本國合法旅行業
          者自收網路金流之電子商務訂房平台。
    (四)符合資格直轄市、縣(市):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第三季觀
          光旅館住用率較前一年同期住用率衰退逾三成之北部區域直轄
          市、縣(市),包括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
          縣及新竹市。
    (五)大眾運輸:指符合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鐵路
          運輸、國道客運及民用航空運輸。
三、獎助對象辦理結合符合資格直轄市、縣(市)住宿及往返大眾運輸之
    春節疏運孝親專案優惠(以下簡稱套裝產品),得向本局申請獎助。
四、獎助對象應於本要點發布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檢附旅行業執照向本局申請參加本次活動。
五、獎助對象辦理套裝產品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套裝產品之大眾運輸去程,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八日至
          十一日期間,自非符合資格直轄市、縣(市)前往符合資格直
          轄市、縣(市);其返程須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十二日至
          十四日期間,自符合資格直轄市、縣(市)返回原出發地。
    (二)須由五十五歲以上本國國民向獎助對象購買套裝產品,並住宿
          符合資格直轄市、縣(市)之合法旅館。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八日起至一百十年二月十三日止,一
          個房間一個晚上依套裝產品實際價格最高優惠折抵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符合前二款資格規定民眾之身分證統一編號限使用四
          次,最高優惠折抵四晚總計新臺幣六千元。
    (四)獎助對象應於民眾完成預訂住宿並入住結束後立即優惠折抵予
          民眾,不得俟本局核撥款項後再匯款予民眾。
    (五)獎助對象有經營國內訂房平台者,平台刊登之旅館及民宿訂房
          資訊,應全數為合法。
六、獎助對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十五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
    件,以掛號郵寄向本局申請撥付獎助款。但預算用罄時,不予受理,
    並由本局另行公告之:
    (一)獎助款撥付申請函。
    (二)住宿旅客清單(由獎助對象電腦系統產出,內容包含民眾入住
          日期、姓名、電話、入住旅館及孝親專案套裝產品費用等)。
    (三)申請獎助經費領據(金額應以國字填寫)。
    (四)旅客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正本。
    (六)交通票券去、回程影本(票券應載明搭乘日期、起迄點)。
    (七)切結書: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他機關申請
          同項目費用獎助或補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不實等情。
    (八)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如需補正者,本局得要求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
    者,逕為駁回申請。
七、獎助對象申請撥付獎助款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獎助對象申請獎助文件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未依本局所定獎助範圍或項目支用獎助經費,或有
    虛報、浮報情事者,應撤銷該獎助案件;其已撥款者,並應依本局所
    定期限繳回已撥付款項;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