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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助旅行業冬季平日團體旅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及為維持導遊及領隊人員之生計予以紓困,補助旅行業聘僱其擔
    任隨團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辦理本國籍或取得合法居留證件之非本國籍旅客(
    以下簡稱旅客)國內團體旅遊之合法設立旅行業。
三、本要點補助條件及額度:
    (一)組團人數應有旅客十人以上,旅遊天數為二天一夜以上,且旅
          遊行程安排於放假日未超過一天,旅行業可向本局提出申請每
          團最高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補助,依原始憑證覈實認定。
    (二)須全團全程安排住宿合法之觀光旅館、旅館或民宿,並使用合
          法之交通工具。
    (三)須聘僱導遊或領隊人員擔任隨團人員。
    (四)每家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以申請十五團為限。
    (五)在補助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至一百十年一
          月三十一日)如有至少一晚住宿於舉辦相關團體旅遊獎(補)
          助之縣市,每團可申請最高新臺幣二萬元補助,依原始憑證覈
          實認定。
    前項第一款所稱放假日,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行政機關辦
    公日曆表」為基準。
四、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最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前辦理出團旅遊,並應於一百十年三月二日前(以郵戳為憑)向本局
    申請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五、旅行業申請補助應於旅行團行程結束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
    ,以掛號郵寄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一)補助款撥付申請表(附件一)。
    (二)行程表、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旅客名單(須經保險
          公司核章,並應註明隨團人員)、租用車輛行照影本。
    (三)領據(附件二)、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總經費支出明細表
          (附件三)。
    (四)交通費之原始憑證:遊覽車、租賃自用小客車費用之發票或單
          據;臺鐵、森鐵、高鐵、輪船之票根或購票證明;機票費用憑
          證(有票額之登機證明、或有票號之團體購票證明加航空公司
          (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名單、或有票號之代收轉付收
          據加航空公司(或代售票務中心)核章之旅客名單。
    (五)住宿原始憑證及檢附合法旅宿業登記文件影本(須為觀光旅館
          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
    (六)切結書(附件四):書面切結所檢附內容一切屬實,未有向其
          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費用補(獎)助、虛報、浮報或有申請文件
          不實等情。
    (七)隨團人員有效之中華民國導遊人員執業證或中華民國領隊人員
          執業證影本、聘僱導遊或領隊人員之領據或憑證。
    依前項規定應提供原始憑證者,不得以影本或代收轉付收據代替。但
    航空團體機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
    經本局審查依第一項所提送文件,未符合第三點規定者,不予補助,
    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未檢附應備文件者,或經審查如需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
    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
    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不予受理;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
    ,不予補助。
    逾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但有前項
    之情形,再提出申請者,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如逾
    本局書面通知發文日翌日起算四十五個日曆天者(以郵戳為憑),不
    予受理。
六、本要點受理方式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寄至: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
    四段二九0號九樓「交通部觀光局收」),其他方式概不受理,並依
    受理日期為審查先後順序,受理申請補助經費達預算額度上限時,本
    局即停止受理申請。
    旅行業依本要點申請補助,須由總公司申請,一件掛號郵件以一家旅
    行業申請為限,每一家旅行業申請案件超過可申請件數者,依出團日
    順序先後為優先審查順序,逾限者不予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
    得逕為認定。
七、本局得不定期對補助對象查核其辦理補助事項之成效及查核有無符合
    本要點所定目的,旅行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檢查。旅行業如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本局得停止補助。
    旅行業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有借名或重複申請同項目費用補(獎
    )助、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撤銷
    或廢止該補助並依本局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如有涉法律
    責任者,本局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並就其後續申請本要點補助案
    件,本局概不予受理。
    旅行業申請補助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予受
    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八、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