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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商標及推廣品著作權授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廣花
    東縱谷觀光,建立品牌認知度,並使外界合法利用本處商標及推廣品
    著作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利用本處各項商標(如附件一)或著作權(如附件二)於國內外
    展示、流通或販賣商品或服務,應具觀光推廣效益。
三、申請商標或推廣品著作權授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三)。
    (二)合法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應加蓋申請人大小章與正
          本相符)。
    (三)申請商標或著作權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內容包括製作物
          之設計稿示意圖、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析、
          建議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四)申請推廣品著作權(推廣品成品再製)授權營利使用執行企劃
          書(內容包括製作物之規格、材質、成分、數量、生產成本分
          析、建議售價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五)樣品(至少二份)或樣圖。
    申請授權,未備具前項文件者,本處得限期補正;未於規定限期內補
    正者,不予受理。
四、申請授權案件經本處業務單位受理初審後,提送本處「商標及著作權
    授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要求申請
    者列席說明。
五、審查小組九人(含正、副召集人),置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
    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兼任;委員七人,由本處三位管理站主任
    、四位業務課長擔任。
    審查小組須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決之。
六、審查小組辦理第四點規定事項,由業務單位簽請召集人(或指派副召
    集人代理)召開委員會議行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由業務單位記錄,並循程序簽報處長後,依核定結
    果辦理。
七、申請通過者,應於本處簽署書面契約後,始得合法取得授權使用商標
    或推廣品著作權設計圖。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利用標的、利用期限、利用範圍、利用地域約定。
    (二)權利金付款條件及方式。
    (三)雙方之權利義務。
    (四)爭議處理。
    (五)其他保護商標或著作權之事項。
    前項利用期限,最長為二年,屆期應重新申請。
八、經授權之商品,應於包裝或明顯處標示商標或著作權授權來源字樣,
    並依契約及申請書規定交付權利金或與權利金等值產品。
九、經本處授權使用者有下列事由時,本處得終止授權:
    (一)商品之圖型、文稿未依申請內容製作,無法改正者。
    (二)商品品質有瑕疵,無法改善者。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
          遵照辦理者。
    (四)商品之使用方式有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涉及政治性
          等事項者。
    (五)商品有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等情事者。
    (六)其他違反授權契約約定事項,無法改正者。
    依前項規定終止授權者,本處不退還其已繳之利用報酬,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其停止授權一年至五年及要求回收銷毀所有庫存授權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