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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馬祖國家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馬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馬祖國
    家風景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立式划槳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應
    於活動前三日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備查;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三、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者,單次活動應編組進行,一組以二十人或十艘立式划槳為
    上限,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並應備置具救援器材及通報機制
    。
四、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知悉緊急危難事件發生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
          應同時向消防單位及海巡單位請求救援並通報本處。
    (二)活動前應先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
          地物、航程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
          並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活動前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四)夜間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時,使用主要顏色為明亮色救生衣並配
          掛防水照明設備,救生員需配戴頭燈。
    (五)應就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立式划槳及其裝備保
          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承載人數。
    (六)於遊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前應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救
          生衣須標示業者名稱並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七)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者,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
          脫隊單獨活動。
五、帶客於本風景區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立式
    划槳活動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於無人看管海域獨自單艘進行立式划槳活動,活動時至少
          一人應備置具救援器材及通報機制;若為五百公尺以上之長航
          活動,須備有救生浮標。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
          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患有心臟病
          、高血壓、癲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
          適宜從事立式划槳活動。
    (三)從事立式划槳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夜間全程開啟防水照明。
六、帶客從事立式划槳活動違反第三點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
    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
    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