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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澎湖國家風景區水上腳踏車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澎湖國
    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水上腳踏車活動,依據水域遊
    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於本風景區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及依本
    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
    上腳踏車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於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
    ,應將下列文件函送本處;文件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水上腳踏車之型號、數量及載客數。
    (五)其他經指定應提送之文件。
四、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
    上腳踏車活動者,單次活動應編組進行,一組以二十人或十艘水上腳
    踏車為上限,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員,並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
    之無線通訊器材。
五、於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
    上腳踏車活動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先確認活動區域是否涉及相關法令規範事項。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
          物、航程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
          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水上腳踏車及其裝
          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生衣,救
          生衣須標示業者名稱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全教育宣導。
    (五)夜間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時,使用主要顏色為明亮色救生衣並
          配掛防水照明設備,救生員需配帶頭燈。
    (六)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七)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
          時向消防單位、海巡單位及本處通報。
六、帶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從事水上腳車活動
    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患有心臟
          病、高血壓、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
          是否適宜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
    (三)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解開其扣環與連接
          帶。
七、帶客從事水上腳踏車活動違反本要點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
    )設備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一萬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具營利性質者,依發展觀光
    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