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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補貼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6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
    相關事項,以補貼員工薪資及營運成本方式,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影響致生營運困難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及期間:
    (一)補貼對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前依法領取營業執
          照或登記證且申請時仍營業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
    (二)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
三、依補貼對象於臺灣旅宿網填報之觀光旅館業營運月報或旅館業營運報
    表,申請日前最近三個月任一月之客房住用率較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
    同期衰退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貼。
四、本要點補貼金額依員工人數計算,一次補貼每人新臺幣四萬元。但非
    屬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強制加保單位,且無法提供員工之勞工保險或
    就業保險投保單位名稱及保險證號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一次補
    貼每家新臺幣十萬元。
    前項用以計算補貼金額之員工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在保
    且投保薪資須達基本工資以上。
五、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依本要點申請補貼,應備齊下列文件於本局指
    定之線上平台申請:
    (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
    (三)切結書(附件二)。
    (四)領據(附件三)。
    (五)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六、本局受理申請補貼期限自本要點發布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
    三十一日止。
    本局受理補貼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後,於一星期內核撥
    補貼金額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七、經審查申請案不符規定者,不予補貼,逕予駁回補貼申請。
    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
    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經審查須補正或相關文件資料、證明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
    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
    經審查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補貼,逕駁回補貼申請。
    逾前點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但有前項之情形,再提出申
    請、或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應於一個月內為之;
    逾期者,不予受理。
八、依本要點申請補貼之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者,於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
    情事,違反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追
    回全數或部分已撥付款項,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虛報、浮報、偽造或變造申請文件。
    (二)歇業。
    (三)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五)離職員工人數逾本局公告之比率。
九、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