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以下稱本部)為執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他經主管 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機制。(禮券明顯處應記載該履約保障機制內容 ,及主管機關許可字號)」之「許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觀光旅館或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以下稱公 會)應依法登記在案,於章程明定得為保證業務,始得申請許可辦理 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
三、公會辦理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以下稱公會連保)之擔保對象、期 間及方式如下: (一)擔保對象:公會所屬會員、贊助會員及與前揭會員締約結盟且 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或旅館業者。 (二)擔保期間:自禮券出售予消費者之日起算至少一年。 (三)擔保方式:為維護禮券持有人之權益,發行人應以與發行禮券 票面總額等值之定期存款存單或有價證券為質物,設定質權予 公會,或將與發行禮券票面總額等值之現金交由公會至金融機 構開立專戶,專款專用。
四、公會申請辦理公會連保,應備具申請書(附件一)及下列文件提出申 請,如係提供影本,應加蓋公會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一)擔保計畫書(附件二)。 (二)公會立案證明文件。 (三)公會章程。 (四)加入公會連保之發行人及資本額清冊(附件三)。 (五)契約書範本(附件四)。 (六)切結書(附件五)。
五、全國性公會辦理公會連保,應向本部申請許可,地方性公會辦理公會 連保,應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向本部申請許可。直轄市 、縣(市)政府對於不符前三點規定但其情形得補正者,得要求限期 補正。 申請案件如不符規定,本部應不予許可。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要求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部應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申請,由本部觀光局受理。
六、發行人應提供公會連保之佐證方式供消費者查詢。 採行公會連保之禮券限以紙本方式發行,禮券明顯處應記載公會連保 內容及本部許可字號,並加蓋公會鋼印或設有其他防偽機制,公會並 應廣向消費者宣導禮券真偽之識別方式。
七、發行人無法履行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時,由公會就第三點第三 款之質物實行質權或處分專戶專款,返還禮券所載金額予消費者。 發行人之代表人為公會連保之連帶保證人。
八、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調查禮券發行情形,並視情請公會、發行人說明 及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公會應妥善監督、管理加入公會連保之禮券發行情形,每半年調查相 關擔保期間、方式及禮券防偽機制等,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將查核結果陳報本部。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廢止辦理公會 連保之許可: (一)經公會主管機關依商業團體法相關規定,作成停止其業務之一 部或全部、解散之處分。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