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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觀光旅館或旅館商業同業公會申請許可辦理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以下稱本部)為執行「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
    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其他經主管
    機關許可之履約保障機制。(禮券明顯處應記載該履約保障機制內容
    ,及主管機關許可字號)」之「許可」,特訂定本要點。
二、觀光旅館或旅館商業同業公會、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以下稱公
    會)應依法登記在案,於章程明定得為保證業務,始得申請許可辦理
    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
三、公會辦理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以下稱公會連保)之擔保對象、期
    間及方式如下:
    (一)擔保對象:公會所屬會員、贊助會員及與前揭會員締約結盟且
          依法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旅館或旅館業者。
    (二)擔保期間:自禮券出售予消費者之日起算至少一年。
    (三)擔保方式:為維護禮券持有人之權益,發行人應以與發行禮券
          票面總額等值之定期存款存單或有價證券為質物,設定質權予
          公會,或將與發行禮券票面總額等值之現金交由公會至金融機
          構開立專戶,專款專用。
四、公會申請辦理公會連保,應備具申請書(附件一)及下列文件提出申
    請,如係提供影本,應加蓋公會大、小章及與正本相符章:
    (一)擔保計畫書(附件二)。
    (二)公會立案證明文件。
    (三)公會章程。
    (四)加入公會連保之發行人及資本額清冊(附件三)。
    (五)契約書範本(附件四)。
    (六)切結書(附件五)。
五、全國性公會辦理公會連保,應向本部申請許可,地方性公會辦理公會
    連保,應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層轉,向本部申請許可。直轄市
    、縣(市)政府對於不符前三點規定但其情形得補正者,得要求限期
    補正。
    申請案件如不符規定,本部應不予許可。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要求
    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部應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申請,由本部觀光局受理。
六、發行人應提供公會連保之佐證方式供消費者查詢。
    採行公會連保之禮券限以紙本方式發行,禮券明顯處應記載公會連保
    內容及本部許可字號,並加蓋公會鋼印或設有其他防偽機制,公會並
    應廣向消費者宣導禮券真偽之識別方式。
七、發行人無法履行禮券所載金額之商品或服務時,由公會就第三點第三
    款之質物實行質權或處分專戶專款,返還禮券所載金額予消費者。
    發行人之代表人為公會連保之連帶保證人。
八、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調查禮券發行情形,並視情請公會、發行人說明
    及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公會應妥善監督、管理加入公會連保之禮券發行情形,每半年調查相
    關擔保期間、方式及禮券防偽機制等,並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
    三十一日前,將查核結果陳報本部。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令限期改善或廢止辦理公會
    連保之許可:
    (一)經公會主管機關依商業團體法相關規定,作成停止其業務之一
          部或全部、解散之處分。
    (二)違反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