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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補貼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費用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
    間,曾擔任國民旅遊隨團服務人員生計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貼對象:
    (一)曾獲本局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生計補貼新臺幣三萬元
          者。
    (二)非屬前款情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至六月曾獲本局生
          計補貼,並於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期間內未任職於旅行業者。
三、符合前點規定者,補貼新臺幣一萬元。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者,得免經申請,由本局依留存資料造冊主動撥款。
五、受本要點補貼生計費用者,不得重複請領本局或其他政府機關性質相
    同之補貼。
六、受本要點補貼對象,經本局不定期查核,如發現有任職旅行業或其他
    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情事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補貼處分並追回已撥付
    款項。
七、本要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