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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風浪板及立式划槳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
    雲嘉南濱海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風浪板、立式划
    槳水域遊憩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九條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項
    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客
    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業者),應於
    實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將下列文件送達本處;文件內容
    有變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四、業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前點第三款名冊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單次活
          動應編組進行,一組以十艘為上限,每組應配置一名合格救生
          員、並應備置救生(艇)設備及通訊機制之無線通訊器材。
    (二)應先觀察瞭解浪況、天候、水溫、潮汐流向、流速、地形、地
          物、航程往返距離及時間等,以確認活動區域為安全海域,並
          避免於海況不佳、淺水區、暗礁區活動。
    (三)應就其提供之場地、器材,確保場地安全、風浪板、立式划槳
          及其裝備保養良好、無損壞,並不得超過原設計乘載人數。
    (四)於遊客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前,確實檢查裝備及穿妥救
          生衣,救生衣並須標示業者名稱,並詳加說明、示範暨活動安
          全教育宣導,並經書面確認。
    (五)帶客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者,活動途中不得棄置遊客不
          顧或任由遊客脫隊單獨活動。
    (六)知悉緊急危難事件時,除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
          時向消防單位(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及本處通報。
五、業者應要求遊客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個人身分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不得於無人看管海域獨
          自單艘進行,活動時至少一人應備置救援及通報機制之無線通
          訊器材。活動前須充分了解器具功能,並確實穿戴救生衣及口
          哨。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患
          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症(羊癲症)等疾病者,應先衡酌自
          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
    (三)從事風浪板、立式划槳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
          解開其扣環與連接帶。
六、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