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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活動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觀光局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管理
    雲嘉南濱海國家級風景特定區(以下簡稱本風景區)水上摩托車水域
    遊憩活動,依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九條規
    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在本風景區從事水上摩托車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本辦法、本注意事
    項及依本辦法公告事項等相關規定。
三、在本風景區帶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水域遊憩活動或提供場地、器材供遊
    客從事水上摩托車活動且具營利性質者(以下簡稱業者),應於實際
    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經營行為前,將下列文件送達本處;文件內容有變
    更者,亦同:
    (一)水域遊憩活動經營業或其他合法立案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所辦理保險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救生員名冊及其證明文件影本。
四、業者應提供至少一艘水上摩托車作為緊急救援設備,不得移作出租遊
    客使用並懸掛紅色旗幟標示,每艘救援用水上摩托車應同時配置一名
    合格救生員。
五、發生緊急危難事件時,業者應先採取適當之安全救援措施並同時向消
    防單位(一一九)、海巡單位(一一八)請求救援及通報本處。
六、業者應於活動前,依本辦法第十二條至十五條規定,對遊客進行活動
    安全教育。
七、業者應提供保養良好、無損壞之水上摩托車及裝備,於遊客從事水域
    遊憩活動前,依下列程序檢查遊客裝備,並不得於活動途中棄置遊客
    不顧。
    (一)提供合身及附有口哨之救生衣、安全頭盔。
    (二)確認救生衣、安全頭盔之扣環及連接帶,均無損壞及脫落。
    (三)確認遊客已穿戴妥當救生衣及安全頭盔。
八、遊客於本風景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活動安全教育規定,並遵照說明及示範,確實穿戴救生衣
          及安全頭盔,並檢查裝備、機體及油料。
    (二)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孕婦或患有心臟病、高血壓、癲癇症(羊癲症)等疾病者,應
          先衡酌自身健康狀況及體能是否適宜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四)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時,不得脫下救生衣、安全頭盔或解開其繫
          繩。
    (五)參加業者提供的活動,應確認業者之合格證照及所提供之安全
          裝備有效性。
九、騎乘水上摩托車,不得超過機具原設計乘載人數。
十、業者違反本注意事項有關配置合格救生員及救生(艇)設備之規定者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